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0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腊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伟,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黄*犯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10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4月10日,陈*潘(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黄*经密谋后以黄*化名“黄玮”向被害人何*恒借款。陈*潘使用黄*之弟黄玮的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另制作了相片为被告人黄*、姓名为“黄玮”、其他信息均为虚假内容的假身份证,租住了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2号鹿璟村鹿和居A座102房并制作了产权人为“黄玮”的该出租屋的房产证。同月18日,陈*潘向何*恒谎称“黄玮”由于生意周转需借款,并带何*恒去到上述出租屋。黄*向何*恒出示了产权人为“黄玮”的假房产证及假身份证,并称其因从事鞋生意而需资金周转。取得何*恒的信任后,何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黄*提供的户名为黄玮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146401935314内转入借款259000元。得手后,陈*潘立即将上述账户内的钱分别转支并逃跑,至今无法联系。同年11月2日22时许,公安民警抓获黄*。

  经鉴定,黄*所使用的产权人为“黄玮”的房产证系伪造,相关房产在房管部门的真实登记名字为吕*和孙其惠。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1年4月10日,陈*潘说让我帮他向何老板借一笔钱,借期一个月,到时还给他。当时我没想什么就同意了。他又说不想让人知道我的名字,要改个名字借钱,故借我弟弟黄玮的身份证去银行开户,想通过该账户向何老板借钱,我就拿了黄玮的身份证给他,他自己去开户。当时陈*潘拿了我的一张照片,去办了一个假身份证,身份证的名字是黄玮,照片是我本人。后陈*潘说借钱要抵押物,就在桂城街道一个小区租了一间房,让我在该处等他带何老板来看房时自称屋主,我同意了。陈还准备了一本假房产证,户主写着“黄玮”。当日,陈*潘带着何老板来,我带他们去该房。陈*潘让我将房产证给那人看,我照做,后他们离开。后陈*潘回来,称对方愿意借钱。当日,陈*潘带我去一家酒店见了何老板,何老板问我借钱做什么,我按照陈*潘所教自称借30万元做鞋生意。何老板给我一份合同,内容大致是借款30万元,一月内归还,并用陈*潘租来的房子做抵押。我就在合同和30万元收据上签名“黄玮”,并将黄玮的银行卡和那张收据给陈*潘。一个小时左右,我的手机收到短信提醒,称有24万元到账(已扣除利息),何老板还打了电话给我,说钱已经汇到我的账上了。陈*潘带我去银行,他将钱全部转出黄玮账户,后我就回深圳了。同月19日晚上开始,我就联系不上陈*潘了。后到了还钱的日子,何老板要我还钱,但钱都被陈*潘拿走,我没有能力还钱,就一直没有还钱。

  我知道陈*潘所使用的这些证件是假的,但为了帮他的忙,所以就和他一起去瞒骗对方。对方相信我的名字和房产证,他认为我有房产证,所以他才敢借钱给我。我们租住的地点是鹿璟村,因为陈*潘说如果要借钱,就必须有抵押物,抵押物一般为房子,所以他就制作假的房产证,然后再对应房产证上的名字制作一个假的身份证,这样看起来会比较容易相信,不然的话,对方估计不会答应借钱给我们的。我们共向何*恒借款30万元,到账的资金是25万元左右。

  我和陈*潘是朋友,三年前认识,是生意合作伙伴。陈*潘说就借一个月周转,很快还钱,我以为是朋友,他应该会还上,就帮他的忙一起借钱了。在此过程我没有得到什么好处,也不知陈*潘借钱何用。我纯粹就是帮忙,没有诈骗,是陈*潘诈骗,利用我的信任连累我,我对自己的借钱行为负责,想让家人筹钱还给何老板,但不知能否筹到。我所使用的假身份证被我扔掉了。那张银行卡一直在陈*潘手上,所有业务都由他操作。2011年4月20日左右,我和黄玮将该卡注销。

  经辨认,被告人辨认出陈*潘及其弟弟黄玮,同时辨认了其与何*恒签订的借款合同、收据上的“黄玮”二字是其亲笔书写,“黄玮”的身份证是陈*潘伪造,照片上的人是黄*本人,但身份信息是假的。

  2、被害人何*恒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反映:2011年4月18日,陈*潘带来一名叫“黄玮”的女子,用她位于桂城街道桂平西路2号鹿璟村鹿和居A座102房抵押向我借款30万元。两人带我看完房子后,留下房产证原件和“黄玮”的身份证复印件,我和“黄玮”签订了合同,我就向“黄玮”账户(6228481464019635314)汇款21万元,另给她现金5万元,这笔钱后来去向我不知。此后我就未再见到陈*潘,他的电话也关机。后我到房管所查询,那本房产证是伪造的。“黄玮”对我自称是做鞋生意的。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