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光,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顺德区**街道**居委**路**巷7号。2013年4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5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光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2月8日作出(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29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光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共计人民币118660.05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周*光于2011年7月23日,在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办理了一张金穗信用卡(卡号:519413**********),并从同年9月3日开始透支,至2012年2月13日止,在该信用卡中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共14242.6元,后经农业银行多次对被告人周*光以电话、发短信以及发函等方式追缴,但被告人周*光一直不还款。
2.被告人周*光于2011年7月29日至11月24日期间,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先后办理了四张牡丹贷记卡(卡号分别为622230**********;427039**********;427020**********;622206**********),至2012年4月26日止,上述四张贷记卡共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89859.36元,港币18129.63元(折合人民币14558.09元),即两项折合人民币共计104417.45元。期间,该银行对被告人周*光多次以电话、发短信以及发函等方式进行追缴,但被告人周*光一直不还款。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代表梁**、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代表龚**的报案陈述,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出具的报案控告书,中国工商银行顺德分行提供的被告人周*光开户信息、房地产权证、对账单、客户交易查询清单、个人信用报告、催收清单、催款通知书、挂号信函收据、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提供的报案控告书,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委托书、催收账户交易历史记录、开户申请资料、催收账户催收历史记录,佛山市顺德区邮政局函件中心向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周*光的户籍证明等。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周*光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周*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光提出如下上诉意见:1、其行为只是生意失败拖欠债务,而不属恶意透支;2、其变更了住址和电话号码,未收到银行催款单、催收电话或短信;3、其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光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周*光提出的其行为不属恶意透支的上诉意见,经查, 上诉人周*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办理多张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上诉人周*光的该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周*光提出的其未收到银行催款单、催收电话或短信的上诉意见,经查,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顺德分行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及邮寄信函等方式向上诉人多次催收,其中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信函催收2次,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顺德分行寄函方式3次。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代表梁俊龙、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代表龚简梅的报案陈述,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出具的报案控告书,中国工商银行顺德分行提供的催收清单、催款通知书、挂号信函收据,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催收账户催收历史记录,佛山市顺德区邮政局函件中心向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即使上诉人变更住址和电话号码属实,但上诉人未及时将变更后的住址和电话号码告知发卡银行,发卡银行按照其信用卡申请资料上上诉人填写的住址、电话进行催收,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周*光的该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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