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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99号(2)

  (4)被告人李*钦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李*钦供述其多次用车载黄*中到西安招嫖,其中,在2012年4月4日,李*平、黄*元、“胖子”为协助一卖淫女子逃跑而与他人发生拉扯,李*钦辩解其没有参与。

  2、被害人伍*礼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伍*礼于2012年4月4日在西安嫖妓时被卖淫女子盗走3600元人民币,伍*礼发现钱被盗后与伍*国等人一同要求卖淫女子还钱,但被几名男子拦住并殴打,那几名男子还向伍*礼等人喷辣椒水并持刀威胁伍*礼等人。伍*礼辨认出肖*辉就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子,辨认出李*平就是与伍*礼谈价钱,并说退回2000元给伍*礼的男子,辨认出李*钦就是拦住伍*礼不让伍*礼去抓肖*辉的男子,辨认出黄*元就是用东西喷伍*礼的人。

  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伍*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言主要内容:伍*国于2012年4月4日在西安旧街市场帮伍*礼追一卖淫女子时被几名男子殴打,那几名殴打他的男子用液体喷伍*国,并持刀进行威胁。伍*国辨认出肖*辉就是伍*礼说抢他钱并追逐的女子,辨认出黄*元就是打电话叫人来打伍*国的人。

  (2)证人任*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任*陈述伍*礼嫖妓被抢走3600元人民币,任*与伍*礼一起追逐嫌疑人时,被几名男子喷辣椒水、用匕首威胁。任*辨认出肖*辉就是带伍*礼去玩并盗窃伍*礼财物的人。

  (3)证人严*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严*华陈述了其于2012年3月3日被一女子以招嫖的方式盗走1300元人民币的经过。严*华辨认出证人黄慈*就是拉其进出租屋的人。

  (4)证人周*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周*学陈述了其于2012年4月15日在西安嫖妓时被他人盗走1250元人民币的经过。周*学辨认出黄*春就是与周*学发生性关系的女子,周*学与黄*春发生性关系时被偷了钱,黄*中就是看见周*学就跑的女子。

  (5)证人李*轩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李*轩陈述了其于2012年1月初在西安嫖妓时被他人盗走2800元人民币的经过。李*轩辨认出肖*辉就是带其进出租屋的女子。

  (6)证人何*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何*军陈述了其于2012年3月20日在西安嫖妓时被他人盗走1700元人民币的经过。何*军辨认出被告人肖*辉就是拉其进出租屋做爱的女子。

  (7)证人黄*春的证言。主要内容为:黄*春陈述了其与李*平、肖*辉被抓获的经过。

  (8)证人黄慈*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2年4月4日有一男子在西安市场追着肖*辉跑,后一红色摩托车停在肖*辉旁边。

  (9)证人黄*中的证言。主要内容为:黄*中陈述了其与李*钦被抓获的经过。

  (10)证人严*耀的证言。主要内容为:严*耀陈述了案发的出租屋租赁情况。

  4、勘验、检查笔录。佛公(高)勘【2012】1304号现场勘查记录。证实案发现场地点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安旧街升平街建设巷6号,现场留下未使用过的避孕套。

  5、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于2012年4月16日扣押黄*中人民币260元;扣押黄慈*人民币226.5元人民币;扣押肖*辉446元人民币;扣押李*钦粤JM956K摩托车一辆、人民币480元;扣押黄*春人民币280元;扣押李*平粤EJE398黑色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人民币3241元;扣押黄*元红色猫王牌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一辆,人民币2578元。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已于2012年6月13日将扣押的粤JM956K摩托车一辆发还吴*连;将扣押的红色猫王牌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发还黄慈*;将扣押的粤EJE398黑色丰田牌小轿车一辆发还黄*春。

  6、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4月15日22时10分,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荷城伏击组在龙高路抓获李*钦、黄*元及黄慈*、黄*中;22时30分,伏击队员在荷城泰和路红绿灯处抓获李*平、肖*辉及黄*春。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肖*辉、李*平、李*钦、黄*元均已满十八周岁,达到应负刑事责任年龄,四名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8、情况说明。证实:因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未能找到证人周*学,故暂时未能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因无法核实参与抢劫的王*军、“胖子”两人的真实身份,暂时无法抓获;因黄慈*、黄立冬、黄*春未能提供身份证,无法核实其身份。

  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已于2012年5月15日对黄*春的盗窃行为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对黄*春的卖淫行为处以二日行政拘留。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肖*辉、李*平、黄*元、李*钦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元、李*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次要,属于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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