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龙,男,196*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市瓯海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市**区**街道**路115号。因本案于2013年1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明,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龙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17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3月开始,被告人孙*龙经营的江门市蓬江区**喷涂厂与佛山市顺德区保*利塑胶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喷涂厂向保*利塑胶有限公司购买高光白12182塑料粉末。期间,被告人孙*龙在明知无足够资金兑付支票的情况下,于2010年11月30日、2011年1月8日、2011年1月25日、2011年2月7日、2011年2月25日开具五张支票(总金额人民币569489元)支付货款给保*利塑胶有限公司,但支票最终无法兑现。另外,2010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根据双方的口头协议,保*利塑胶有限公司六次送货给**喷涂厂,货物价值人民币290147元,但**喷涂厂并未支付货款给保*利塑胶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初,被告人孙*龙弃厂逃匿并关闭手机,使保*利塑胶有限公司无法联系。
综上所述,被告人孙*龙诈骗保*利塑胶有限公司货款共计859636元人民币。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孙*龙的供述。证实孙*龙开具支票给保*利塑料有限公司时,该支票账户是无钱的。这样做的目的是因为孙*龙的公司无资金运作,故用这种方式继续经营。2010年11月初孙*龙就有了弃厂逃匿的想法,因为当时工厂实在是没有钱运作了;2010年11月底左右,孙*龙弃厂逃匿,并将手机关机,目的就是让对方找不到他。
2.被害单位代表林**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林**的公司经理欧阳**与孙*龙洽谈生意。当时双方口头协议以月结方式支付货款。公司向孙*龙合共供应了100吨左右的塑料粉末,共价值约140万元人民币,孙*龙曾支付过其公司约60万元货款,但至今有五张支票(总金额人民币569489元)以及2010年10月份及11月份没有对数的那部份货款(共290147元人民币)共计859636元人民币尚未支付。2010年12月,林**发现支票无法兑现后就打电话给孙*龙,但孙*龙的电话处于关机状态,其去到**厂发现已经关门,人去楼空,于是报警。林**对被告人孙*龙进行了辨认。
3.证人欧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期间,被告人孙*龙打电话给欧阳**下订单,欧阳**与司机送货到**喷涂厂,由孙*龙签收,由孙*龙的妻子开具支票。欧阳**对被告人孙*龙进行了辨认。
4.证人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杨**是**喷涂厂员工,**喷涂厂由孙*龙经营。2012年12月初孙*龙夫妇“跑路”了,具体什么原因杨**不清楚;该厂关门时除了流水线搬不动的东西,其他值钱东西都被搬走了。杨**对被告人孙*龙进行了辨认。
5.证人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王**是**喷涂厂员工,**喷涂厂由孙*龙经营。2010年12月初的一天早上,他们正常到**厂上班,发现厂里的贵重设备被人搬走了,于是觉得老板要“跑路”,后来老板孙*龙的妻子回厂搬剩下的一小部份贵重东西,当时他们工人就怕老板不发工资“跑路”,于是就跟着孙*龙的妻子,要她支付工资,孙的妻子没有办法就将工人工资支付了,然后“跑路”了。王**对被告人孙*龙进行了辨认。
6.抓获经过、移交证明、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1月30日10时30分许,**市公安局民警在浙江省**市龙湾区沙城镇永福西路115号抓获网上在逃被告人孙*龙。同年2月2日,将孙*龙移交给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均安派出所。
7.营业执照。证实佛山市顺德区保*利塑胶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8.银行支票、送货单、厂房租赁协议、江门市蓬江区**喷涂厂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涉案支票的银行开户及交易流水等资料。证实涉案货物交易情况及根据五张支票金额和六次送货单货值,被告人孙*龙诈骗金额共计859636元人民币。
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孙*龙的身份情况。
10.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及告知书。证实涉案的高光白12182塑料粉末20290千克价值290147元人民币。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孙*龙和被害人林**。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孙*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龙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