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二终字第59号 (2)
1.2011年4至5月间,佛山市顺德区**五金电器厂的苏**分多次将价值人民币133369元货物提供给**公司,**公司收货后,被告人卢*材、林*材等人开出四张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33369元的支票用作支付货款,但因该支票账户余额不足而无法兑现。2011年6月5日**公司突然关门走人,佛山市顺德区**五金电器厂被骗走货物价值人民币133369元。
2.2011年4至6月间,佛山市顺德区****电器厂陈**多次将价值人民币340000元的货物供货给**公司,**公司收货后开出金额为人民币131000元和人民币78000元的两张支票用作支付部分货款,剩下部分货款没有出具支票及支付货款,上述支票账户余额不足而没法兑现。2011年6月5日**公司突然关门走人,佛山市顺德区****电器厂被骗走货物价值人民币34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五金电器厂代表苏**报案陈述。证实其公司被被告人卢*材、林*材等人利用空头支票实施诈骗经过。
2.被害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五金电器厂营业执照。证实佛山市顺德区****五金电器厂的经营情况。
3.支票、退票通知、送货单。证实被害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五金电器厂送货给**公司以及**公司开具支票因账户余额不足支票无法兑现的事实。
4.被害单位佛山市顺德区****电器厂代表陈**报案陈述。证实其公司被被告人卢*材、林*材等人利用空头支票实施诈骗经过。
5.佛山市顺德区****电器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佛山市顺德区****电器厂的经营情况。
6.订购协议、送货单、支票、退票通知。证实被害单位佛山市顺德区****电器厂送货给**公司以及**公司开具支票因账户余额不足支票无法兑现的事实。
7.证人黄**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顺德区****42号铺业主,其于2011年3月中开始将铺位租给冯**。谈租时是一名自称姓梁的男子(经辨认是被告人卢*材)与其谈的,双方谈好后,到签合同时,其见到冯**,最终签合同也是由冯**签的。
8.证人曾**(广东省新**会计师事务所**分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3月一名自称卢先生的男子到其公司要求代为办理工商登记事项,最终确定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卢先生曾带一名法定代表人和其一起办理相关银行开户事项。其辨认出**公司法人代表莫**、卢先生是被告人卢*材。
9.**公司登记档案资料、公司章程。证实公司股东莫**、曹**,法定代表人莫**。
10.租赁合同。证实莫**与黄**签订租赁合同租用顺德区****42号铺的事实。
11.**公司在银行的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证实**公司经营期间账户余额不足的事实。
12.被告人卢*材、林*材的供述以及辨认、指认笔录。证实共同以**公司购货并开具空头支票实施诈骗行为,并相互进行辨认、对开具给被害单位的收据、收货单、开具空头支票进行指认、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
(二)2011年6月开始,被告人卢*材、林*材伙同刘*(另案处理)合伙在佛山市顺德区****路**坊49号经营佛山市顺德区满*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满*公司),以刘*作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卢*材、林*材负责经营,在经营期间刘*伙同被告人卢*材、林*材等人商量利用短时间内诈骗供货商货物,并以开具空头支票的方式拖延付款时间。2011年12月24日满*公司关门走人,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10至12月间,中山市小榄镇*电器配件加工厂的林**与满*公司签订供货协议并分多次提供共价值人民币762071元货物给满*公司,被告人卢*材、林*材等人开出6张支票合共人民币652291元用作支付部分货款,但因支票账户余额不足而无法兑现,另有人民币109780元货款没有开支票及付款。2011年12月24日满*公司人走楼空,造成中山市小榄镇*电器配件加工厂共被骗取货物价值人民币762071元。
2.2011年11至12月间,中山市**电业有限公司的李**分多次供货共计人民币76824元的货物给满*公司,被告人卢*材、林*材等人开出一张金额为人民币29814元的支票用作支付部分货款,但因支票账户余额不足而无法兑现,剩余货款也无支付给中山市**电业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4日满*公司人走楼空,中山市**电业有限公司共被骗取货物价值人民币76824元。
3.2011年9月开始,中山市博*电器配件有限公司的庞**分多次供货物给满*公司,2011年11月至12月,中山市博*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共提供价值人民币785920元的货物给满*公司,被告人卢*材、林*材等人开出两张金额共人民币302735元的支票给中山市博*电器配件有限公司用作支付部分货款,这两张支票因账户余额不足无法兑现。剩余货款也无支付给中山市博*电器配件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4日满*公司人走楼空,造成中山市博*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共被骗取货物价值人民币785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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