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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二终字第59号 (7)

28.证人陈**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景*公司工作,负责在公司一楼办公室做前台和仓管。其辨认出公司主管陈志*是被告人林*材、梁*是被告人卢*材。

29.证人卢**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其帮助其弟弟被告人卢*材将200台负压风机存放在顺德**黄连村公园路附近一住宅仓库,帮其售出140多台,仓库中还有50多台风机。其当时不知道上述货物来源。其与被害单位大*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协商以人民币13万元作为140台负风压机赔偿金,其已退还人民币70000元。

30.证人陈少*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顺德大良家电城130-132铺位的业主,其将铺位自2012年4月租给景*公司。当时铺位谈租的有三名男子,一位是陈生(经辨认是陈*璟)、一位是赵荣*(经辨认是赵荣*)、一位是梁生(经辨认是被告人卢*材)。并提供商铺租赁合同一份。

31.证人邓**(顺德区**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自2012年3月景*公司开始经营大良家电城130-132铺位。

32.证人吴**(佛山市**照明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多次向景*公司供销员张*订购节能灯、电子支架、镇流器等货物。当时与张*一起的那名肥仔(经辨认是被告人林*材)和那名中年男子(经辨认是被告人卢*材)两个人到其公司找其,并将那些货物的样板拿给其看,其看了以后跟他们谈好价钱,之后由5月下旬开始至6月初期间,张*就多次带着货车送货物过来。因为当时他们卖给其的货物是没有损耗品补给的并且要求现金交付,购买的货物价格相对是比市场价值低一点的。其不清楚这批货物的来源。

33.证人黄燕*(顺德区**照明有限公司财务)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5月至6月,有二名男子多次到其办公室拿货款,其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给对方总共786350.5元。其辨认出被告人林*材和曹**。

34.证人罗美*(广东**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4月以来其帮助景*公司建账。该公司法人系赵荣*,其见过公司员工陈先生(经辨认是是陈*璟)、“阿梅”。

35.证人李伟*(从事货物运输个体户)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车队帮景*公司运货约十二次,有三名男子曾开车来找其去公司拉货,将一些电器配件及风扇、电器产品运到顺德**、杏坛等地。其辨认出负责跟车的男子是曹**、找其雇车并谈价钱的男子是被告人林*材。

36.被告人卢*材、林*材的供述以及辨认、指认笔录。证实他们共同以景*公司的名义购买货物后,开具空头支票实施诈骗。并对开具给被害单位的收据、收货单、开具空头支票进行辨认、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

37.景*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证实股东曹**、赵荣*入资情况、法定代表人赵荣*。

38.租赁合同。证实赵荣*等人与陈少*签订租赁合同租赁顺德大良家电城130-132铺位的事实。

39.景*公司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实该公司经营期间账户余额不足的事实。

认定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

1.现场勘查笔录。分别证实各案发现场的位置、地点和概况。

2.价格鉴定意见。分别证实本案赃物的价值。

3.被告人卢*材、林*材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卢*材、林*材的身份情况。

4.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22日在顺德区抓获被告人卢*材、林*材。

5.扣押以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破案后起获部分赃物发还被害单位。

6.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2)顺刑初字第126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林*材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07年12月1日。

综上所述,被告人卢*材以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货物后逃匿等方式诈骗他人财物一宗,共计人民币143000元;被告人林*材以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货物后逃匿等方式诈骗他人财物三宗,骗得赃物共计人民币195612.8元。被告人卢*材、林*材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手段实施诈骗二十一宗,骗得赃物共计人民币6437437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材、林*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卢*材、林*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卢*材、林*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卢*材、林*材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卢*材、林*材分别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卢*材、林*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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