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终字第3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冼**,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佛山市**水利枢纽站站长,住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户籍地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3年3月2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国平,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招丽贞,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冼**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10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私分国有资产
(一)2000年,原南海市佛山市******制品厂(以下简称**制品厂)在转制前,经转制小组成员被告人冼**、刘**、江**、林**、黄**、罗**(其余五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决定将**制品厂未分配的利润人民币5927949元隐匿并进行私分。具体操作事项由会计陈**(另案处理)负责,其中2471180元分给转制后的佛山市****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品公司),3456769元分给佛山市****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所)。**管理所分得的3456769元由**制品公司分4年支付,于2004年支付完毕。**管理所将分得的3456769元分发给所有职工,于2004年分发完毕。**制品公司将分得的2471180元投入公司的经营运作,再逐年将经营利润分配给职工。
案发后,**制品公司已上缴赃款人民币247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关于南海市佛山市******厂注册资本来源的报告。证实南海市佛山市******制品厂140万元的注册资金是****管理所与南海**电视局在1982年至1986年合作期间的经营所得。
(2)佛山市南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南海县**站在1982年为事业单位。
(3 )佛山市****枢纽站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南海县佛山市****管理所于1982年期间隶属南海水电局管理,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4)管理移交协议书。证实1995年6月2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南海市人民政府、佛山市水利局、南海市水利局、南海市佛山市******制品厂联合出具协议,将**水利枢纽工程的经营业务项目包括**制品厂移交给佛山市水利局,由管理所自行经营,自负盈亏。
(5)关于****管理所改称等问题的批复。证实1995年9月27日,南海市佛山市****管理所改称佛山市****管理所,为全民所有制科级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
(6)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变更申请登记注册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佛山市******制品厂由南海县佛山市****管理所组建,注册资金为140万。南海市佛山市******制品厂工商登记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刘**,2001年4月9日注销。
(7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歇业申请书。证实南海市佛山市******制品厂是南海市佛山市****管理所开办的综合经营项目,从1983年创办,当时行政上隶属于南海市水电局管理,1995年6月,重建**水利枢纽工程,产权属佛山市政府所有,原管理所的土地、固定资产、经营项目(**制品厂)、原有人员移交佛山市水利局,从1995年9月1日起行政隶属关系移交佛山市水利局。佛山市****制品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14日批准成立。
(8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实南海市佛山市******制品厂2000年3月24日登记为国有资产,其中国有资本登记为140万元。
(9)佛山市水务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佛山市****制品厂(现名佛山市****制品有限公司)2000年转制前是佛山市****管理所(现名佛山市**水利枢纽站)下属企业。此企业转制前与佛山市****管理所为一套班子共同管理。
(10)关于聘任冼**同志为副厂长的报告。证实1998年3月30日,被告人冼**被****管理所聘任为******制品厂副厂长。
(11)关于南海市佛山市******制品厂申请企业改制的请示。证实1999年3月13日南海市佛山市******制品厂向佛山市水利局申请转制,申报账面总资产为2232万元。
(12)关于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的报告。证实南海市佛山市******制品厂于1999年3月18日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组长刘**,副组长江**,成员林**、张**、冼**、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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