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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02号(2)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初、原审被告人赖X璋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非法“六合彩”投注,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上诉人李X初及原审被告人赖X璋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赖X璋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李X初的上诉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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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蔡大宇

代理审判员 古加锦

代理审判员 陈 云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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