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04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贵荣,男,1983年12月3日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台山市**镇****村*巷*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9月8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9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6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贵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25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贵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5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贵荣在其租住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村一出租屋***房内,向金*宗、戚*燕、吴*标等吸毒人员提供毒品冰毒和吸毒工具,四人轮流以“煲猪肉”的方式进行吸食,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陈贵荣身上起获白色晶体19小包、红色颗粒药丸2小包及现金19400元;从出租屋内地上起获白色晶体1包;从出租屋的茶几上的红色盒子内起获白色晶体2包和1瓶,从茶几上面起获灰色药丸1包,从茶几下面起获红色粉末状物品1瓶;从出租屋的电脑台大抽屉内起获绿色药丸1瓶,从电脑台小抽屉内起获红色药丸5包,从电脑台表面的绿色铁盒内起获白色晶体4包;从出租屋的沙发表面的黑色袋里起获黄色粉末状物品1包;从出租屋的梳妆台左边大抽屉里的中华烟盒中起获棕色液体2瓶、透明液体4瓶,从左边大抽屉里的双喜烟盒中起获黄色粉末2包、白色粉末1包,从左边大抽屉里的黑色塑料袋内起获透明液体3瓶、红色药丸2包,从梳妆台右边小抽屉里的红色袋内起获白色粉末3包,从右边小抽屉里起获绿色药丸1包、黄色粉末2包、红色药丸2包、红色粉末1包、绿色颗粒状固体1包;另在房间内起获电子秤3台及用于吸毒的塑料瓶2个。
经鉴定,上述被起获的物品中,126.08克白色晶体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160.04克红色药丸、绿色药丸、红色粉末和黄色粉末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34.65克白色晶体、灰色药丸、浅黄色晶体及40ml液体检出含氯胺酮成分,85.28克红色药丸和白色粉末检出含咖啡因成分,3.2克黄色粉末检出含麻黄碱成分。陈贵荣、吴*标、戚*燕、金*宗的尿液样本经检测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上述事实有证人戚*燕、金*宗、吴*标、葛*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扣押及处理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及起赃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租赁合同、视听资料,被告人陈贵荣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贵荣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26.0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60.04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34.65克及液体40ml、咖啡因85.28克、麻黄碱3.2克,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是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对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贵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六千元。
原审被告人陈贵荣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涉案房屋系上诉人的朋友罗*莹租住,上诉人只在该房吸食毒品,房间内起获的毒品并非上诉人所有,原审认定上诉人非法持有房间内的毒品证据不足,本案不能排除其他人放置毒品的可能性;(2)起获的毒品未作含量鉴定,不能将该重量直接认定为毒品数量;(3)上诉人检举揭发了黎*明贩毒的事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4)上诉人仅持有17.25克甲基苯丙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审量刑不当;(5)上诉人父母年迈,女儿年幼,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陈贵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审核后均予以确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