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90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军,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连州市西岸镇冲口村委会******,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2005年8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0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黄*军犯抢劫罪一案,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黄*军伙同他人先后五次在佛山市抢劫私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万多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1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黄*军和黄志金、陈华辉、钟伟、曹建新(均已判刑)、黄立军(已死亡)经商议后,驾驶摩托车到顺德区陈村镇花卉大道与仙涌围堤交界处的小路,由黄志金、钟伟和曹建新各驾驶一辆摩托车在附近望风,陈华辉、黄立军和被告人黄*军在小路边伺机抢劫。当日14时许,被害人关*桐、朱*森夫妇骑一辆摩托车经过小路路口时,黄*军、陈华辉、黄立军将两被害人连人带车推倒在地上,殴打关*桐,并用猎枪威胁,抢走关*桐内有人民币2600元和价值1740元的三星牌600C手机1台的挂包1个,后逃离现场。
2、2001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黄*军和黄志金、黄立军、曹建新四人经商议后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日发市场富兴购销部,由曹建新在外望风接应,黄志金、黄立军和被告人黄*军持猎枪和自制手枪冲入店内,用枪威胁店内的被害人谢*楚、区*平、余*辉三人,抢走人民币180000元、价值人民币2880元的诺基亚8810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18K金钻石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500元的足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920元的西门子3516型手机1台,后逃离现场。
3、2001年8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黄*军和黄志金、钟伟、黄立军、曹建新、陶爱民(另案处理)经商议后到钟伟和曹建新事先踩点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东水头河村华新贸易公司门市部门口附近,由钟伟和曹建新望风,陶爱民驾驶一辆面包车在附近接应,被告人黄*军和黄志金、黄立军冲到货车前持枪威胁车上和仓库办公室内的工作人员,然后搜走货车上的“华兴贸易南海分公司”的货款人民币124113元、被害人冯*敏的内有人民币200元的女装背包1个和被害人简*宾的内有人民币180元的手袋1个,后逃离现场。
4、2001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黄*军和黄志金、黄志红(已判刑)、陶爱民、黄立军、曹建新经商议后,驾车到南海区黄岐北村大道33号兴业综合店,由被告人黄*军和曹建新、黄立军在店外看风,陶爱民、黄志金、黄志红冲入兴业综合店内用枪威胁叶*华、李*敏等人,抢走该店存放在保险柜内的人民币50000元,后逃离现场。
5、2001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黄*军和黄志金、黄立军、曹建新经商议后,驾车到佛山市敦厚批发市场红日百货店,由曹建新在店外望风,被告人黄*军与黄志金、黄立军一起冲入店内,用枪威胁店内的吕*玲、李*华、陈*娟、陈*旗等人,抢走该店的人民币55000元、价值人民币970元的诺基亚3310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882元的摩托罗拉V988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193元的摩托罗拉T198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摩托罗拉电子记事本1个、价值人民币2409元的金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1873元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489元的金小狗型吊坠1个和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绿色玉石吊坠1个,后逃离现场。
2011年12月14日,民警在广东省连州市抓获被告人黄*军。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谢*楚、吕*玲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关*桐、朱*森、区*平、余*辉、冯*敏、简*宾、叶*华、李*敏,李*华,陈*娟、陈*旗的报案陈述,同案人黄志金、陈华辉、钟伟、黄志红、曹建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冬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道兴、石春华、黄外生、林亨财、林燕虹、许庆娜、吴芍坤、黎仲祥、郭天南、黄新友、蒙建坤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价格鉴定结论,证明,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黄*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多次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被告人黄*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军有期徒刑十四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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