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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90号(2)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军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的上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至9月间,上诉人黄*军伙同他人先后五次在佛山市抢劫私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万多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1年3月12日下午,上诉人黄*军和黄志金、陈华辉、钟伟、曹建新(均已判刑)、黄立军(已死亡)经商议后,驾驶摩托车到顺德区陈村镇花卉大道与仙涌围堤交界处的小路,由黄志金、钟伟和曹建新各驾驶一辆摩托车在附近望风,陈华辉、黄立军和上诉人黄*军在小路边伺机抢劫。当日14时许,被害人关*桐、朱*森夫妇骑一辆摩托车经过小路路口时,黄*军、陈华辉、黄立军将两被害人连人带车推倒在地上,殴打关*桐,并持枪状物体威胁,抢走关*桐内有人民币2600元和价值1740元的三星牌600C手机1台的挂包1个,后逃离现场。

  2、2001年5月18日19时许,上诉人黄*军和黄志金、黄立军、曹建新四人经商议后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日发市场富兴购销部,由曹建新在外望风接应,黄志金、黄立军和上诉人黄*军持枪状物体冲入店内,威胁店内的被害人谢*楚、区*平、余*辉三人,抢走人民币180000元、价值人民币2880元的诺基亚8810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18K金钻石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500元的足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920元的西门子3516型手机1台,后逃离现场。

  3、2001年8月12日18时许,上诉人黄*军和黄志金、钟伟、黄立军、曹建新、陶爱民(另案处理)经商议后到钟伟和曹建新事先踩点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东水头河村华新贸易公司门市部门口附近,由钟伟和曹建新望风,陶爱民驾驶一辆面包车在附近接应,上诉人黄*军和黄志金、黄立军冲到货车前持枪状物体威胁车上和仓库办公室内的工作人员,然后搜走货车上的“华兴贸易南海分公司”的货款人民币124113元、被害人冯*敏的内有人民币200元的女装背包1个和被害人简*宾的内有人民币180元的手袋1个,后逃离现场。

  4、2001年9月13日16时许,上诉人黄*军和黄志金、黄志红(已判刑)、陶爱民、黄立军、曹建新经商议后,驾车到南海区黄岐北村大道33号兴业综合店,由上诉人黄*军和曹建新、黄立军在店外看风,陶爱民、黄志金、黄志红冲入兴业综合店内用枪状物体威胁叶*华、李*敏等人,抢走该店存放在保险柜内的人民币50000元,后逃离现场。

  5、2001年9月25日19时许,上诉人黄*军和黄志金、黄立军、曹建新经商议后,驾车到佛山市敦厚批发市场红日百货店,由曹建新在店外望风,上诉人黄*军与黄志金、黄立军一起冲入店内,用枪状物体威胁店内的吕*玲、李*华、陈*娟、陈*旗等人,抢走该店的人民币55000元、价值人民币970元的诺基亚3310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882元的摩托罗拉V988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193元的摩托罗拉T198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摩托罗拉电子记事本1个、价值人民币2409元的金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1873元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489元的金小狗型吊坠1个和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绿色玉石吊坠1个,后逃离现场。

  2011年12月14日,民警在广东省连州市抓获上诉人黄*军。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多次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黄*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黄*军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黄*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并依法认定上诉人黄*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上诉人黄*军的该上诉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古加锦

  代理审判员 彭世宇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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