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7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邝*安,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12年5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志劲,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邝*聪,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12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邝*伟,男,1988年2月1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12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邝*新,男,1981年4月5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12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邝*良,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12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邝*聪、邝*伟、邝*新、邝*良、邝*安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17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邝*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4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邝*聪、邝*新、邝*良、邝*伟、邝*安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一汽大众北片园区东西二线道路旁以被害人陈*波未经村民同意钻探破坏村民土地为由,扣押陈*波的粤YM0287号汽车及勘探设备,并要求陈*波写下解决问题协议书。后邝*聪、邝*新、邝*良、邝*伟、邝*安等人多次与陈*波商谈赔偿事宜,要求陈*波赔偿数万元才能取回被扣押的车辆及勘探设备。同年5月8日,陈*波被迫交给邝*聪45000元赎回被扣押的车辆及勘探设备。破案后,已追回全部赃款发还被害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邝*聪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反映:2012年4月下旬的一天16时许,两名男子在狮山镇官窑汀圃邝村牛行路钻桩,我和邝*新、邝*良、邝*安、邝*伟阻止他们施工。我们说施工队破坏我村耕地,要求负责人陈*波赔偿。陈*波称当天赔偿不了,我们五人商量后扣押了陈*波的粤YM0287号货车,车钥匙和证件由我保管。我们要求陈*波将车开至村头,并要求其写了一份协议书才放他离开。四天后的中午,陈*波用电话与我联系,我就和邝*伟、邝*良到狮山镇官窑晴朗轩西餐厅与陈*波商谈赔偿问题。我们因怕在村里谈被人发现才在餐厅谈的。我们要陈*波赔偿7万元,陈开始只同意给2000元,后来又同意给5000元,但因为双方分歧太大就没有谈拢。当晚21时许,我打电话给陈*波叫他来我们村停车的地方谈。后来陈*波就来到我们村找到我和邝*新、邝*安谈那件事情,期间我有事离开,后来他们也没有谈妥。几天后我和陈*波电话商议要价45000元。同年5月8日11时许,陈*波到我们村一个僻静的小巷将现金45000元交给我,交钱的地点我变换了几次。后我分给邝*新、邝*良、邝*伟各2700元,邝*安称他不要钱。我多次变换交钱地点是怕对方找人来整我们。在扣押陈*波车辆之前,我和邝*新、邝*良、邝*安、邝*伟就一起商量,这件事反正村委也不知情,打算几个人一起弄点钱花。我和邝*新、邝*良、邝*安、邝*伟是在晴朗轩餐厅商议要价7万元的,最少也要敲诈陈*波15000元。同意收陈*波45000元是我的主意,其他人不知道的。收到陈*波的45000元后,我自己拿了3万元,剩下的15000元平分,我和邝*新、邝*良每人分得2700元,邝*伟还没有收到钱,邝*安的那份和每人剩下的300元用于吃饭。我是用13392784755的手机号跟陈*波联系的。
被告人邝*聪辨认了收到的赃款。
2、被告人邝*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反映:2012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邝*安看见有人在我村一汽大众厂狮山工地施工并将此事告知邝*聪,邝*聪打电话让我赶回村里。我到达时看见邝*聪、邝*良、邝*新、邝*安与一名年约40岁的光头男子争执,邝*安说有人在此私自钻探。我们威吓光头男子并阻止其施工。邝*聪要求该男子将设备装上施工的货车开到祠堂门口停放,后让其坐到我车的后排座写协议。当时我坐在车前排座,邝*良、邝*新、邝*安站在车门外看着。协议写好后,邝*聪保管施工车辆钥匙和协议书,并留了自己手机号给光头男子。同月20日13时许,邝*聪接到光头男子的电话,对方要求协商,为避免其他村民参与此事,我驾车搭载邝*聪、邝*新、光头男子到官窑一间餐厅谈赔偿事宜,在餐厅内碰到我堂哥邝富贤。邝*聪要求光头男子拿出7万元赔偿,光头男子称只能私人拿出2000元,我们未谈拢,后各自离开。几天后,邝*聪通知我称跟邝*良、邝*新、邝*安说好要求光头男子赔偿15000元,我同意。我知道这笔钱是我们平分。同年5月8日,邝*聪打电话告知我称已收到钱。当天19时许,我到官窑找邝*聪拿钱时被抓获。一汽大众厂狮山工地钻探施工地已被征收,我知道收取了征地补偿款。我们扣押施工方车辆后,村委没有与我们协商此事,也未委托我们扣押施工方车辆。我们五人私自要求钻探施工老板赔偿我们的损失。邝*聪第一次提出要求对方赔偿7万元是他自己的主意,后来定的15000元是经我们大家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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