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75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英,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及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化程度小学,做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州,别名“拐脚仔”,男,1970年1O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及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小学文化程度,做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阳检刑诉字[2013]第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英、曾某州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英、曾某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英一家因巷道积水用泥土挡住巷道一事与邻居郑某一家发生纠纷。2013年6月19日早上7时许,郑某及其大儿子郑某忠再次因堆放泥土之事与郑某英的妻子曾某云发生纠纷,后经城南街道凤北居委的干部劝解才平息。当日晚上9时许,曾某云的弟弟曾某正、曾某州,妹妹曾某及妹婿柯某顺等人到郑某英家中坐,曾某云提及早上与郑某及其大儿子郑某忠发生纠纷一事,被告人曾某州提议应去郑某家质问。随后被告人郑某英、曾某州就与曾某云、曾某正、曾某、柯某顺等人窜到郑某家大门外,郑某英强行推开郑某家的大门进入其家,并与郑某、姚某梅(郑某之妻)及郑某的二个儿子郑某忠、郑某智发生争执,进而在郑某家内埕与外埕的铁门处持械相互对打。此期间,郑某在其家内埕中突然倒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郑某死亡系争吵、情绪激动等诱发其冠心病急性发作为主要原因;颅内散在轴索损伤为辅助死因。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姚某梅、郑某智、郑某忠、廖某娟的陈述,证人曾某正、曾某云、柯某顺、曾某、郑某干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刑事照片,鉴定意见,户籍材料以及被告人郑某英、曾某州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英、曾某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英当庭供述只是推开郑某家外埕的门后进入到外埕处与在内埕内的郑某及其家人就其威胁其妻子曾某云之事争吵,他们没有持械与对方打斗,也没有人打郑某,他反而被郑某忠持刀砍伤。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曾某州当庭供述案发当晚他有提议去郑某家质问,后郑某英等人先去,他听到争吵声后就到郑某的外埕处,看到郑某的二个儿子持械要砍打郑某英时有向持锄头的人扔玻璃瓶,但没砸到人。他们没有持械与对方打斗,郑某自己在其家内埕处倒下。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早上7时许,郑某及其大儿子郑某忠因被告人郑某英一家在巷道堆土堆一事与郑某英的妻子曾某云发生纠纷,后经城南街道凤北居委的干部劝解才平息。当天晚上9时许,曾某云的弟弟曾某正、曾某州,妹妹曾某及妹婿柯某顺等人到郑某英家中坐,曾某云提及早上与郑某及其大儿子郑某忠发生纠纷一事,被告人曾某州提议应去郑某家质问。随后被告人郑某英、曾某州等人先后窜到郑某家大门外,被告人郑某英强行推开郑某家的大门进入其家,并与郑某、姚某梅(郑某之妻)及郑某的二个儿子郑某忠、郑某智发生争执。进而在郑某家内埕与外埕的铁门处持械相互对打,此期间郑某在其家内埕中突然倒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郑某死亡系争吵、情绪激动等诱发其冠心病急性发作为主要原因;颅内散在轴索损伤为辅助死因。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姚某梅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19日上午7时30分许,由于她家厝前郑某英家在巷道堆了一堆土,她儿子郑某忠就用锄头去锄掉土堆,郑某英的妻子就不让郑某忠锄掉,于是双方就发生口角,她在中间劝,也有群众在劝释,被群众劝释后,郑某英的妻子说晚上要打郑某忠,上午9时许,她与儿媳廖某娟就到居委反映,居委干部就到现场帮她们两家解决,但郑某英的妻子不服居委干部解决,至晚上20时多,她家已关闭外门,她也上床睡觉,不久听到门外郑某英在叫门,她丈夫郑某就出去开门,这时她听到郑某英在她家铁门口叫郑某忠,门口很噪杂,她出来看,这时郑某忠也行出铁门。她在门口看到来她家的有郑某英夫妇、郑某英妻姨、郑某英的三个妻舅一共六个人。其中有一人(是郑某英其中一妻舅)手持一锄头,一人一手持一铁锹,另一手手持一柴棍约1米长(是郑某英拐脚的妻舅),六人看到郑某忠出来就围上去殴打他,她在中间劝,她丈夫郑某站在门前也被他们打,突然郑某倒在地上,她上去去扶郑某,郑某忠就走出外面,郑某英等人就追出去,不久郑某忠回家,于是她家就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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