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46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坡,外号“独目”,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做工,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雄,男, 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做工,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飞,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做工,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庄某沂,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做工,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阳检刑诉字[2013]第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坡、杨某雄、杨某飞、庄某沂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华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坡、杨某雄、杨某飞、庄某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坡伙同杨某雄、杨某飞、庄某沂四人分别驾驶二辆无牌证的摩托车并携带一把西瓜刀、伸缩棍等作案工具外出伺机抢劫。当上述四被告人窜到潮阳区贵屿镇湄州村一土路时,发现庄某亮、庄某全、庄某屿三人驾驶一辆无牌银灰色电动摩托车路过该处,被告人庄某沂、陈某坡先驾驶一辆摩托车上前将庄某亮等人驾驶的摩托车逼停后,由被告人陈某坡持一把西瓜刀威吓对方,被告人杨某飞将被害人的摩托车抢走。接着,被告人陈某坡持刀威吓被害人庄某亮、庄某全并将他们身上的二部三星牌手机抢走。当天晚上,被告人陈某坡将抢得的上述电动摩托车和手机销赃,被告人杨某雄、庄某沂、杨某飞各分得赃款40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控方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害人庄某亮的陈述和辨认,证明2013年1月8日晚7时多,他和朋友庄某全、庄某屿三人驾驶一辆电动摩托车出来外面,来到贵屿镇湄州村与玉窖村相邻的地点,被四名男子驾驶两辆女庄摩托车(其中一辆是黑色)从后面追上,其中两人各持一把软棍,一人持一把水管,一人持一把西瓜刀,那四人持工具对他们进行威胁后将他们逼着驾到湄洲村政府后面的土路上对他们进行殴打并将他们的摩托车和两部手机抢走。后那四人叫他们藏在路边的草丛里,然后那四人就逃离现场。他被抢走三星5830手机,庄某全也被抢一部手机。同时对被告人杨某雄、杨某飞、陈某坡进行了辨认,辨认相片当庭分别经被告人杨某雄、杨某飞、陈某坡当庭确认是其本人。在该份笔录中,同时被害人庄某亮还陈述到当时很紧张,没法看清他们的相貌特征。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