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46号 (4)
10、被告人庄某沂原所作的供述,证明2013年1月9日晚上8点多,“阿目”开一辆红色太子摩托车到贵屿镇玉窖村宫前附近的桥找他,叫他一起去抢劫。后他开红色太子摩托车载“阿目”,到贵屿镇北林村一水泥路与“阿伟”、“猪弟”、杨某雄、杨某飞相遇,当时“阿伟”开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载“猪弟“,杨某雄开一辆黑色女庄摩托车载杨某飞。相遇后,他和“阿目“的红色太子摩托车与杨某雄所开的黑色女庄摩托车互换驾驶,后他们六人四处寻找作案目标。开至贵屿湄洲学校前门时,看到前面有四名男青年开二辆女庄电动摩托车,其中一辆是黑色女庄电动车,另一辆是红色台玲女庄电动车。于是他们将这四名男青年迫停,后“猪弟”下车称这四名男青年其中一个在前几天殴打过其弟,这名男青年说没有,“猪弟”说无就叫其弟来认。后他们六人把那四人带到湄洲学校与湄洲村委会中间的巷子,摩托车停在巷中。停车后,他们六人将他们四人带到湄州村政府后面的土路,“阿目”从身上拿出一把西瓜刀对那四人说要抢劫其财物,并对他们进行搜身,他们四人中有一个人反抗时被“猪弟”用伸缩棍敲打头部,致其流血受伤。然后“猪弟“叫杨某飞开抢来黑色电动女庄摩托车,“猪弟”本人开抢来的红色台铃电动女庄摩托车,他就跟“阿目“开原来的黑色女摩托车,“阿伟”开白色女庄摩托车、杨某雄开红色太子摩托车离开现场。到第二天中午1点多,“阿目”就到北门来找他称已把昨晚抢劫的东西已卖出去,红色台玲电动摩托车卖的钱由他和“阿目”、“猪弟“分,黑色女庄电动摩托车卖的钱由“阿伟“、杨某雄、杨某飞三人分,并拿了500元给他。
11、被告人杨某雄原所作的供述,证明2013年1月9日19时许,他和杨某飞在贵屿南安的篮球场时,“阿目”打电话问杨某飞要不要出去抢,杨某飞同意后就问他要不要一起去,他表示同意,不一会,“阿目”就过来找他们,他就开“阿目”的摩托车载他们两个来到北林村,与庄某沂、阿伟、猪弟三人会合,当时庄某沂开一辆黑色女庄摩托车,阿伟和猪弟开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他们中有人拿刀和伸缩棍出来,然后六个人驾驶三辆摩托车出来寻找目标,到20时许,他们到湄洲小学门口看见四名20岁左右的男子开两辆电动车在前面,阿伟和猪弟就去拦住那四人,他们也跟上去围住,阿目拿出刀,猪弟和杨某飞拿出伸缩棍威胁,猪弟指着那四人其中一人说“你打了我弟弟”,那四名男子中有人回答“没有”,猪弟就说要让其弟弟来认人,于是他们就让那四人把摩托车开到湄洲村政府和湄洲小学中间的小路,并让那四人把两辆电动车停下,叫那四人走到村政府后面的土路,还叫那四人蹲下并把身上的东西拿出来,其中有一人不肯拿东西出来,就被他们打。那四人交出两部诺基亚换手机和一部HTC手机以及几百元。猪弟和杨某飞就去开那四名男子的两辆电动车,一辆黑色一辆红色,他们到北林后阿目和猪弟开走抢得的两辆电动车,过几天后,阿目拿了500元给他。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陈某坡、杨某雄、杨某飞、庄某沂当庭均否认参与上述指控的犯罪行为。
根据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证据质证的情况,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各被告人的该宗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各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三)2013年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坡伙同杨某雄、杨某飞等人驾驶二辆无牌摩托车并携带伸缩棍等作案工具外出伺机抢劫。当他们窜到贵屿镇北林村与普宁大陇交界一土路时,见被害人姚某叶、黄某红驾驶一辆无牌黑色太子摩托车经过该处,便将姚某叶的摩托车拦住,被告人陈某坡持伸缩棍打了被害人姚某叶的肩膀威胁其下车,抢走姚某叶的一部iPone 4手机、一个钱包(内有800人民币、身份证等物品)及一辆摩托车。
2013年2月5日,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根据线索在潮阳区贵屿镇华美村贵都酒店305号房将被告人陈某坡、杨某雄、杨某飞、庄某沂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杨某雄缴获上述抢得的iPone 4手机一部。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控方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害人姚某叶的陈述和辨认,证明在2013年2月3日20时20分左右,他与朋友黄某红驾驶一辆黑色太子男装摩托车从普宁市麒麟镇新溪村姚厝围村出发经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北林村往南径镇开,途径贵屿镇北林村与南径镇交界路路段时,被四名男子驾驶两辆男装摩托车从后面跟上来把他们拦下,其中一个坐在后面的男青年手中拿着一支伸缩棍出来打了他的肩膀一下并用本地话说:“下车,不然砍死你”。说完就先下车,另一辆车上坐后面的男子也一起下车了,他见那四人很凶,又拿着伸缩棍,就马上停车并与黄某红下车站在路边,当时他驾驶的车就倒在地上,他们其中一名男子就过来对他进行搜身,他被搜走身上的一部苹果四代手机和钱包一个,钱包中有800多元和身份证,另一名男子就扶起他倒在地上的摩托车开走,他们抢后就上车掉头往贵屿镇北林方向逃走了。被抢手机有购买销售单,销售单上有被抢手机的串号最后四位数。同时对被告人陈某坡、杨某飞、杨某雄进行辨认,辨认相片当庭分别经被告人陈某坡、杨某飞、杨某雄确认是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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