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阳法刑一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茂,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 [2014]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茂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茂经过潮阳区铜盂镇新桥村一片大埕时,与站在铁架上安装灯笼的被害人陈某强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茂便用手推铁架,致被害人陈某强从铁架上摔下来,左侧跟骨骨折,后被告人陈某茂逃离现场。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茂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某强的陈述和辩认,证人陈某河的证言及证人陈某昭、陈某鑫的证言和辨认,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照片及被告人陈某茂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茂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茂对被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述,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茂经过潮阳区铜盂镇新桥村一片大埕处时,与正站在铁架上安装灯笼的被害人陈某强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茂便用手去推铁架,致被害人陈某强从铁架上摔下,造成左脚跟骨骨折,后被告人陈某茂逃离现场。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茂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强的陈述和辩认,证实2013年9月13日上午9时多,他和工友陈某泰等人在本村一片大埕处,站在铁架顶吊灯笼,同村人陈某茂驾驶一辆摩托车路过,在那里看吊灯笼。他看了陈某茂一眼,陈某茂就开口骂他,他说“为什么骂人”。双方发生口角,陈某泰和陈某昭在旁边制止无效,陈某茂过来推倒铁架,将他从铁架顶推倒在地上,致左腿部摔伤,后陈某茂驾驶摩托车离开,他被送来和平大峰医院住院治疗。
公安机关分别出示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相片让其进行辨认,其指认出排列第4号相片的人(陈某茂)就是将他从铁架上推倒跌伤的人。
2、证人陈某河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3日上午9时40分,他接到陈某强的电话,叫他到本村一片大埕。他到大埕见到陈某强,陈某强说他刚才站在铁架上吊灯笼,被同村人陈某茂推倒铁架,致他从铁架上摔倒在地受伤。陈某强叫他帮忙打“110”报警。
3、证人陈某昭的证言和辩认,证实2013年9月13日上午9时多,村理事会雇用陈某强在村道两边安装灯笼。陈某强在装灯笼时,同村人陈某茂外号“腊里”经过,不知怎么回事跟陈某强吵了起来,他看到后过去劝说,并叫陈某茂回去,陈某茂离开后又掉头来,再跟陈某强吵起来,后动手去推铁架。陈某强站在铁架上,被陈某茂推后从铁架上摔下来。陈某茂看到陈某强摔倒后就离开。他及周围的人见陈某强受伤,便送陈某强去医院治疗。
公安机关分别出示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相片让其进行辨认,其指认出排列第5号相片的人(陈某茂)就是将陈某强从铁架上推倒跌伤的人。
4、证人陈某鑫的证言和辩认,证实2013年9月13日上午9时多,他跟同村人陈某强外号“老江”一起在村道两旁安装灯笼,当时陈某强站在高约2米的铁架上安装灯笼,他在下面帮忙接工具,同村人陈某茂外号“腊里”经过,跟他打声招呼,不知道怎么陈某茂跟陈某强对望了一下,接着动口骂陈某强,他及村理事陈某昭看到后去劝说几句,陈某茂离开后又掉头回来,双方再吵起来,陈某茂冲过去推铁架,致陈某强从铁架上摔了下来,后陈某茂就离开,陈某强由于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
公安机关分别出示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相片让其进行辨认,其指认出排列第8号相片的人(陈某茂)就是将陈某强从铁架上推倒跌伤的人。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9月13日9时55分,铜盂派出所接群众报称:有一名村民在铜盂新桥一片大埕搭建戏台时,在竹架上摔下来,现在大峰医院治疗。经初步调查,陈某强(男,41岁,铜盂镇新村村人)于2013年9月13日上午9时许,在本村一片大埕安装灯笼时,与同村人陈某茂发生口角后,被陈某茂从铁架上推倒摔下,致左脚脚跟受伤住院治疗。经法医验检,陈某强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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