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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6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6号


原公诉机关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绰号“阿三”,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石塘镇潘六村委何村235-2号。2008年3月19日因犯抢夺罪、抢劫罪被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2年3月20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绰号“阿四”,“四哥”,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石塘镇古逢村委水蓬村007号。2011年4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施某,绰号“阿四”,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石塘镇潘六村委和睦村157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2014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何某、施某犯抢夺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10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
(一)2012年3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一名绰号“阿四”的男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去到增城市中新镇侨建御溪谷红绿灯路段处,乘人不备之机,抢去被害人陈某的一个挂包[内有黑色三星牌直板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银色索爱MT151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价值人民币1080元)、黑色索爱牌500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价值人民币570元)及人民币150元]。抢后,被告人黄某等人即逃离现场,后将赃物低价销赃,赃款共同分赃。
上述事实,原判以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在案发后,被害人报案情况。
2、穗公(增刑技中新)勘(2012)24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增城市中新镇侨建御溪谷红绿灯路段。
3、增价证(赃)(2013)81号涉案物价格鉴定证明书,证实涉案的银色索爱MT151型无线移动电话机全新价为人民币1350元/台、黑色索爱牌500型无线移动电话机全新价为人民币1140元/台;增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1部黑色三星牌直板无线移动电话物品不予价格鉴定”的复函,证实涉案的1部无线移动电话机,因未能提供详细的资料,未能达到鉴定要求,按规定不予价格鉴定。
4、被害人陈某陈述:2012年3月17号16时40分,我和朋友在增城市中新镇侨建御溪谷红绿灯等车时,有两名男子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从广州市方向慢慢逆行过来靠近我,我朋友还拉了我一下,但是坐在该摩托车后面的那名男子一下子就把我的挂包抢走了,他们立刻逃走了,我和我的朋友追了一段路追不到我们就报警了。我的挂包里面有现金约150元、1台银色索爱直板MT15I型手机(8-9成新)、1台黑色直板索爱500型手机(5成新)、1台直板黑色三星牌手机(5成新,约价值600元)。
5、证人胡某伦证言证实:2012年3月17日下午,我和朋友陈某在增城市中新镇侨建御溪谷对面的红绿灯等车时,有两名男子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靠近陈某,然后坐摩托车后面的那名男子伸手去抢陈某的挂包,我就用手去拉陈某,但那名抢包的男子还是将陈某的挂包抢走了,我和陈某去追,可是没有追到,于是我们就报警了。陈某被抢的包内有现金100多元,1台银色索爱直板手机、1台黑色直板索爱500手机和1台直板黑色三星牌手机。
6、被告人黄某供述:2012年3月中旬一天约17时许,我和“阿四”经商量后,由我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搭着“阿四”由朱村街去到中新镇中新恒大山城路口路段红绿灯处时,看见一名女子在路边,由我驾驶摩托车靠前去,“阿四”伸手抢走该女子的挂包后逃回朱村街。该包内有现金150元、一台黑色三星牌直板手机等物,后“阿四”给我200元。
被告人黄某辨认被告人施某就是“阿四”及其指认的作案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
(二)2012年1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何某经商量策划后,蓄意进行抢夺,遂由被告人何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黄某,去到增城市荔城街夏街大道中坚花园附近工商银行门口路段人行道处,乘被害人秦某边走边玩手机不备之机,抢去被害人秦某的黑色三星牌i9103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704)。抢后,俩被告人即逃离现场,后将赃物低价销赃,赃款共同分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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