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6号(3)
4、增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增价鉴(赃)(2013)153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缴获的白色phone4s型手机经实物评估,价值人民币3435元。
5、被害人胡某提供的购买白色phone4s型手机的凭证。
6、被害人胡某陈述:2013年3月8日23时30分许,我在增城市荔城街西角巷与光明路巷口处边行走边打电话,突然有二名戴着头盔的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从后面抢走了我的手机。我被抢了一台白色IPHONE4S手机16G版,现有9成新。
7、被告人何某供述:2013年3月8日23时许,我和“四哥”经商量后,我驾驶“四哥”的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搭载“四哥”从朱村街去到荔城街物色作案对象。当我们行驶到挂绿广场往河边方向的一个巷口处,看到一名男子边行走边打电话,于是我驾车靠前该男子,由“四哥”动手抢走该男子的一台白色苹果牌手机。后来“四哥”以2000元将该手机卖给我用,我抓后手机被公安人员缴获。
被告人何某辨认被告人黄某就是与其一起抢夺的“四哥”,并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
8、被告人施某在庭审时供述:在作案那天晚上,何某回到出租屋时是说过抢了一台手机回来。
(五)2013年3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一名绰号“博罗阿四”的男子驾驶摩托车,去到增城市中新镇广汕公路边宝维纳宾馆路口处,抢去被害人潘某的单肩包1个(内有价值人民币1135元的HTCONEV型手机1台等物品)。抢后逃离现场,破案后,缴获赃物手机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原判以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在案发后,被害人报案情况。
2、穗公(增刑技中新)勘(2013)31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增城市中新镇广汕公路边宝维纳宾馆路口处。
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在案发后被抢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4、增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增价鉴(赃)(2013)152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缴获的HTCONEV型手机经实物评估,价值人民币1135元。
5、被害人潘某提供的购买HTC牌G11型数码移动电话机的凭证。
6、被害人潘某陈述:2013年3月9日19时许,我在广汕公路“宝维纳宾馆”路口处,有两名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从我身后过来,坐摩托车后面的男子将我背的单肩包抢走。我的包内有一部htconev手机,现金约120元。
7、被告人黄某供述:2013年3月初的一天20时许,“博罗阿四”叫我一起去增城中新抢手机或包包,我答应了。于是由“博罗阿四”驾驶摩托车搭载我去到中新镇,在中新镇红绿灯后往增城方向200米处看见一名女子肩上挂着一个米黄色的包在路边等车,于是“博罗阿四”驾车慢慢靠近那名女子,我趁那女子不注意的时候就突然伸手去将挂在她肩上的包抢走。抢得的包内有一部黑色触屏的HTC牌手机和60元现金。该手机我用了,我被抓后手机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那60元则被“阿四”用了。
被告人黄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
全案的事实,原判还以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何某、施某被抓获的情况。
2、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证实在破案后,公安机关扣押两辆涉案作案工具的摩托车。
3、穗增公(司)鉴(痕迹)字(2013)556号、557号痕迹检验报告书,证实扣押被告人何某的作案工具无牌黑色男装摩托车一辆,经检验,该车的车架号码没有改动,发动机号码有改动过;扣押被告人施某的作案工具无牌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经检验,该车的车架号码及发动机号码均有改动过。
4、被告人黄某、何某、施某的户籍材料,证实三被告人在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均为成年人。
5、被告人黄某、何某的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黄某于2011年4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某于2008年3月19日因犯抢夺罪、抢劫罪被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2年3月20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
综上所述,被告人何某参与抢夺3次,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7400多元;被告人黄某参与抢夺3次,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4600多元;被告人施某参与抢夺1次,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1800多元。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黄某、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时合时分驾驶机动车辆,乘被害人不备之机,共同夺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被告人何某、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黄某、施某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抢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施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案发后,缴回部分赃物,对被告人黄某、何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何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三、被告人施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四、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牌的黑色男装摩托车及无牌红色男装摩托车各一辆,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增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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