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曾冒名程永鸿,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增城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增城市新塘镇宁西中元村前进一路3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4月24日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0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07年8月,广州市增城互利服装辅料贸易部(以下简称互利贸易部)经登记成立,该贸易部位于增城市新塘镇新何村高地社石井龟山路十九区6号,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是徐飞。200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冒名“程永鸿”,对外宣称是该贸易部的老板,负责贸易部的经营管理、收货等工作,并以该贸易部的名义,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先后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玉国棉纱加工厂(以下简称玉国棉纱加工厂)、湖北省枝江市楚雄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雄工贸公司)购买棉纱,利用收货后开具空头支票支付货款、承诺支付货款的手段,分别诈骗了上述被害单位的棉纱,共计价值人民币340388元。作案后,被告人陈某于2007年10月将互利贸易部关闭,将所使用的手机关机后逃匿。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2007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冒名“程永鸿”,以互利贸易部的名义,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向被害单位玉国棉纱加工厂购买棉纱,并采取开具空头支票支付部分货款、承诺支付货款的手段,骗取了被害单位玉国棉纱加工厂的棉纱共计价值人民币276388元。
(二)200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冒名“程永鸿”,以互利贸易部的名义,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向被害单位楚雄工贸公司购买棉纱,并采取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单位继续签订、履行合同,并以开具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手段,骗取了被害单位楚雄工贸公司的棉纱共计价值人民币64000元。
上述事实,原判以下列证据证实:
一、关于被害单位玉国棉纱加工厂方面的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玉国棉纱加工厂的职员张某勇于2008年10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警,称互利贸易部以订购棉纱为名,利用收货后开具空头支票的方式,诈骗玉国棉纺加工厂价值347623元的棉纱一批。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注册资料,证实玉国棉纱加工厂的经营者为张玉国,是个人经营。
3、经被告人陈某及被害单位玉国棉纱加工厂的代表张某勇确认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二张,证实其中一张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07年10月23日,金额为70835元,支票号为22284429,账号为09200143933,出票人为互利贸易部徐飞,该支票是狮山玉国棉纺加工厂的张某勇退回给被告人陈某;另一张支票的收款人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刘清华再生棉纱厂,出票日期为2007年10月23日,金额为70835元,支票号为22284433,账号为09200143933,出票人为互利贸易部陈有有,该支票是由被告人陈某交给玉国棉纱加工厂的张某勇用于支付棉纱款的。
4、经被告人陈某及被害单位玉国棉纱加工厂的代表张某勇确认玉国棉纱加工厂出仓单四张(收货人是程永鸿)、广州市创豪纺织洗涤印染有限公司进纱签收单二张(收货人是李笑),证实玉国棉纱加工厂分别于2007年9月10日、9月14日共送了价值276388元的棉纱给互利贸易部指定的地方,并由被告人陈某使用假名程永鸿签收货物。
5、进仓单一张、支付证明单一张,证实玉国棉纱加工厂于2007年9月13日将7吨的棉纱送至奔裕厂。
6、被害单位玉国棉纱加工厂的代表张某勇的陈述:我是玉国棉纱加工厂的员工张某勇。2007年8月25日,互利贸易部的老板程永鸿突然联系我,叫我拿些棉纱样板到他的贸易部看看,我当天就去了,他看过棉纱后就向我厂订货,并约定按照他说的供货,价钱和支付方式都要和样板谈时的一样,付款方式是以现金进行月结或支票结算。2007年9月5日、9月10日、9月14日,我厂共送了五批价值347623元的棉纱给互利贸易部。棉纱是由我厂送到互利贸易部指定的地方,有广州市创豪纺织洗涤印染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基印染有限公司、花豆奔裕织布厂。我们送货到指定地点后,收货公司就开一张进纱签收单给我们,我们拿着进纱签收单再去互利贸易部,让程永鸿在我厂的出仓单上的收货处签名。然后我们拿出仓单在一个月内向程永鸿收取货款。程永鸿只开了关于9月5日的货款的支票给我,支票号22284429,出票日期是2007年10月13日,金额为70835元,出票人为互利贸易部徐飞。而当时徐飞的父亲徐某给电话我说,第一次开的那张支票(票号为22284429)可能有问题,叫我找程永鸿重开一张。同时,程永鸿说支票的账号有问题,便重新开了一张支票给我,支票号22284433,出票日期是2007年10月13日,金额为70835元,出票人为互利贸易部陈有有。而其他四次货款都没有支付。2007年10月5日,我发现互利贸易部已经关闭了,程永鸿的电话也关机了。2007年10月23日,我拿支票去银行进账,于10月26日却收到银行的退票通知书,退票理由是账户余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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