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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号(4)
经辨认,证人陈远清辨认出被告人陈某就是互利贸易部的员工;辨认出钟囯泉就是互利贸易部的老板。
10、被告人陈某的供述:2007年7月份的一天,我经朋友李金杨介绍到钟囯泉的制衣厂见工,我和钟囯泉谈好工资等雇请条件之后,他叫我去找房子做仓库。我去租房子时经人介绍认识了徐某,他是销售棉纱的。我经徐某介绍在新塘镇新何村石井龟山卢找到一幢房屋,于是我叫钟囯泉来看房屋,他认为可以租。后来,徐某没有等我到场就与房东签订了租屋合同,并对我说谁签订合同都一样,徐某将租来的这幢楼房的一至二层简单装修后租给我,而三至七层楼房出租给别人。钟囯泉给我租房的钱,然后由我支付现金给房东。接着,钟囯泉叫我在这幢房屋里成立一间叫阳光的贸易部向供货商购买棉纱,然后把加工完的布提供给他的制衣厂,钟囯泉还叫我向徐某学习,因为徐某认识很多卖棉纱的供货商。于是我找到徐某洽谈,徐某同意由他去联系棉纱资源,不过他要求他儿子做阳光贸易部的法人代表。后来,徐某找人装修这幢房子,随后,徐某到他朋友的一间关闭的布行搬来办公设备,同时徐飞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而因为阳光贸易部被人注册了,徐某就改为互利贸易部并办理的营业执照。因此,该贸易部的法人代表是徐飞,并于2007年8月份中旬开始经营。互利贸易部有5个员工,分别是徐某、徐飞、女员工成华英(徐某叫她来互利贸易部做的,负责出纳和会计)、谭俊(负责跑业务,也去过钟囯泉的制衣厂)。期间,我们叫供棉纱商将货物送到我们指定的浆染厂加工浆染,供棉纱商凭浆染厂签收的送货单和我们结算货款,棉纱浆染厂加工完再将货物送到织布厂,织成布后再送到钟囯泉的那间制衣厂做牛仔服装。8月份,该贸易部关闭。互利贸易部关闭后,因为钟囯泉叫同他去新塘的一间财务公司借5万元高利贷,但钟囯泉被抓后,财务公司的人要我还那5万元高利贷,所以我逃跑到广西打工,我连手机都不敢用,怕被公安抓住。
从2007年8月至10月份期间,我在互利贸易部做经理,在互利贸易部负责管理、收货,但为了方便向供货商购买棉纱,我对外宣称是该互利贸易部的老板,月工资是2500元。至今,我都没有收到工资及钟囯泉答应给的好处费。期间,因为我刚从监狱释放,钟囯泉怕我名声不好,叫我用假名程永鸿,还叫人帮我做了一张程永鸿的假身份证给我,而我印的名片也是用假名程永鸿。互利贸易部的实际老板是钟囯泉,并由他负责财务。钟囯泉要支付货款时就会将钱先给我,我再把钱给徐某。他吩咐了我,我就按照他的要求去做。徐某也没有投资钱到互利贸易部,钟囯泉也叫徐某在互利贸易部负责验货,但徐某对外宣称是互利贸易部的老板,且徐某联系供棉纱商会有好处的,徐某同供应商谈好价钱再报给我的,徐某从供应商里拿了回扣。当时徐某为了供棉纱商相信他,他对供棉纱商说他儿子有互利贸易部的股份。为了方便他联系供应商给贸易部,徐某要他儿子徐飞做互利贸易部的法人代表,并得到了钟囯泉的同意。另外,陈远清、李金杨、谢某都知道互利贸易部的真正老板是钟囯泉。而陈有有是金汇服装厂的员工,金汇服装厂是刘志雄的,刘志雄和李金杨是亲戚关系,金汇服装厂原来叫金星服装厂。2007年下半年,刘志雄将金星服装厂转给李金杨,李金杨将金星服装厂改名为金汇服装厂。刘志雄和钟囯泉是合伙人,刘志雄和钟囯泉以前是合伙开办了一间叫金星服装厂的制衣厂,刘志雄退出后自己开办了金星服装厂,而钟囯泉将制衣厂改名旭润制衣厂并在原来的厂址继续经营。
2007年8月26日,互利贸易部向杨某增购买了880公斤的棉纱并支付了11264元货款。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自动投案,归案后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上诉人被告人陈某认为,其在案中帮钟国泉打工,没有任何获利;其在清网行动中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可以在拘役三个月至有一年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故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陈某提出为钟国泉打工且没有任何获利的上诉意见,经查,陈某冒名“程永鸿”在2007年8月下旬与玉国棉纱加工厂、楚雄工贸公司假意洽谈棉纱交易,至9月5日、10日和15日楚雄工贸公司才将被诈骗棉纱交付陈某,玉国棉纱加工厂则在9月27日才将被诈骗棉纱交付陈某,陈某随后才开具涉案支票并在10月5日携款逃匿,而钟国泉则早在同年9月1日因其他犯罪行为已经投案自首并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因此,陈某的上述为钟国泉打工且没有获利的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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