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号(5)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陈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法院根据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并作出减轻处罚是适当的,陈某再以此为由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再减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梅珍
代理审判员 聂 慧
代理审判员 许媛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吉龙
温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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