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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9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绰号“带金”,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为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大田村中福南路155号。因本案于2013年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绰号“阿锋”,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居民,户籍地为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建设路125号302房。因本案于2013年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为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福和泮霞村上云路1号。因本案于2013年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某,绰号“阿驹”,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居民,户籍地为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福和月芳路58号。因本案于2013年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增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某,绰号“桂定”,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为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福和五联村上里路18号。因本案于2013年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增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蔡某,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为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福和新围村虎屈巷15号。因本案于2013年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毛某甲,绰号“阿蛟”,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为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乌石村农科路4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毛某乙,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为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乌石村头山街17号。因本案于2013年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骆某,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为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福和三星村黄金路6号。因本案于2013年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乙,绰号“阿志”,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为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钟岭村文阁7号。因本案于2013年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某甲,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凌塘新街15号。因本案于2013年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某、林某、陈某甲、黄某、吴某、蔡某、毛某甲、毛某乙、骆某、陈某乙、郭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7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邱某、林某、陈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及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邱某、陈某甲、林某、黄某互相纠合,租用被告人郭某甲等人位于增城市中新镇福和侨港路12号三楼的房屋等多个场所开设赌场,并雇请被告人吴某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骆某为赌场看风,同时安排被告人蔡某、毛某甲、毛某乙、陈某乙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分工合作,共同组织他人利用“板九牌”赌大吃小的方式参赌,并从中抽水牟利。2013年1月27日,公安民警在增城市中新镇福和侨港路12号的赌点现场抓获上述被告人及参赌人员共30多人,并缴获赌具“板九”一副、赌资人民币41805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涉案财物说明,增城市公安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增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被告人邱某、林某、陈某甲、黄某、吴某、蔡某、毛某甲、毛某乙、骆某、陈某乙、郭某甲的户籍资料及查询回执,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2)穗增法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丙、练某、钟某甲、钟某乙、刘某甲均、陈某丁、刘某乙、郭某乙、郑某、郭某丙、陈伯有的证言及相关辨认材料,被告人邱某、林某、陈某甲、黄某、吴某、蔡某、毛某甲、毛某乙、骆某、陈某乙、郭某甲的供述及相关辨认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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