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21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21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甲,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合阳县,文化程度高中,被捕前系广州市鹏迅物流有限公司保安。因本案于2013年5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小红,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某,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合阳县,文化程度初中,被捕前系广州市鹏迅物流有限公司保安。因本案于2013年5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郭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穗黄法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案卷和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13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南岗派出所接到一名叫路强的受害人报警,称其在本区南岗街鹿步大道119号华润万家广州生鲜配运中心与该中心员工发生纠纷并被打伤。南岗派出所遂指派民警姚某及辅警秦炽均、黄建成到现场处警。民警姚某等人驾驶警车搭载路强到达该中心仓库门口后,向在该仓库门口值班的保安被告人赵某、郭某甲提出因有事主报警需要驾驶警车进入仓库院内处理警情,但被告人赵某、郭某甲故意以民警未说明具体目的为由予以拒绝,并通知了保安队长孙某。孙某到达现场后,经民警姚某等人再次解释,仍然拒绝开门让警车进入。民警姚某遂致电派出所要求增援。增援民警和治安员到场后,被告人赵某、郭某甲等人仍然态度恶劣,辱骂民警,拒绝配合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后,民警要求被告人郭某甲等回派出所协助调查,但被告人郭某甲激烈反抗并拉扯民警等人。被告人赵某为帮助被告人郭某甲摆脱民警,持啤酒瓶突然砸向民警姚某的头部,当场导致民警姚某头破血流(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民警姚某立即开枪阻止被告人赵某继续对其进行伤害,击中被告人赵某的腹部(经法医鉴定为重伤)。随后,被告人郭某甲挣脱辅警和治安员的控制跑向枪响方向,民警姚某遂朝其腿部开了一枪,击中被告人郭某甲的腿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告人赵某、郭某甲被现场抓获。
公安机关经调查,于2013年5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殴打路强的黄埔区南岗华润万家广州生鲜配运中心员工张某、文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经原审庭审公开质证的如下证据:
1、相关书证,其中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南岗派出所提供的《南岗派出所5月份值班安排表》、《证明》、《领用枪支弹药登记表》、《值班日志》、《关于延长公务持枪证有效期限的通知》及持枪证、警察证等,证实被害人姚某和证人蔡某均系南岗派出所民警,案发时,姚某负责南岗派出所辖区接处警工作,蔡某负责沙步警务区辖区巡逻防控及接处警工作,姚某因执行公务于2013年5月10日领用枪支并于次日归还。
《受案登记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南岗派出所于2013年5月11日2时许接到110指令称证人路强因在南岗街鹿步大道119号华润万家广州生鲜配运中心因使用叉车问题与该中心员工发生纠纷并被打伤,其后经公安机关调查,于当日对殴打证人路强的黄埔区南岗华润万家广州生鲜配运中心员工张某、文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赵某、郭某甲及证人孙某在案发时的相互通话情况,其中被告人赵某于2013年5月11日2时37分和2时44分,两次主叫被告人郭某甲;被告人郭某甲于当日2时46分主叫证人孙某;孙某于当日2时50分主叫被告人赵某,通话46秒;被告人郭某甲于当日2时52分再次主叫证人孙某。
广州市鹏迅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员工登记表》、《安全员管理制度》、《安全员门卫职责》,证实被告人赵某、郭某甲和证人孙某均是该公司保安及其三人的工作职责。
2、证人证言,其中郭尤芳证实:2013年5月11日2时50分许,姚某打电话说在南岗鹿步大道199号处理一宗打架时,保安人员不配合,需要支援,其安排民警蔡某带人去支援。其去现场路上在电话中得知姚某受伤,并且开了枪。姚某和蔡某是在2013年5月10日8时30分左右经其审批领的枪。姚某出警是由前台处理警情的值班民警安排的,大概是两点半左右。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规定,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发现的,处警民警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民警可以口头传唤行为人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并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对正在发生的案件,处警民警不足以控制局面的,要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或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请求增援。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处警必须保证及时、安全。如果警车距离案发现场远,在带人上车的途中,可能会发生涉案人逃跑、自残、被劫等不可预见的安全问题。处警时所有警车会开到距离现场最近的地方,以便开展工作。姚某这次处警,警车上有带路的报警人以及必要的警用器械,为保证涉案人员安全和方便安全地将涉案人带上警车带回派出所处理,把警车开进仓库院内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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