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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60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60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庆安县,文化程度小学,(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2003年8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原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04年8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07年4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09年12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17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全案证据材料,讯问上诉人张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3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白云区江夏西约南一巷1号附近,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后,在搭乘摩托车离开现场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在张身上另行缴获净重1.62克的灰色固体11包(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35克的白色晶体2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依据下列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
1、证人冯某的证言:2013年3月8日15时许,其在江夏四约南一巷1号附近用摩托车搭客。大约16时10分,有个高约1.7米、短头发、上身穿黑白相隔上衣的男子,要搭车去黄石路陈田牌坊的公交站,其刚起步就被警察抓住了,其看见警察从该男子身上搜出一个大的白色塑料袋,袋里面放有用透明小塑料袋装着三包白色粉状物品和几包红色塑料袋包住的物品,听说是毒品。
经辨认照片,证人冯某指认被告人张某就是2013年3月8日其驾车搭载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的男子,该男子身上被搜出一些粉末状物品和手机。
2、证人张某中的证言:2013年3月8日16时许,其带保安队员巡逻到江夏西约南一巷1号附近时,发现一辆摩托车上的两名男子形迹可疑,于是将该车截住并对他们盘查。坐车的男子名叫张某,36岁左右,偏瘦,高约1.75米,头发偏长。其从他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的物品一批,即10包用红色胶袋包装的灰色固体,1包用透明胶袋包装的灰色固体,2包用透明胶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同时还有手机1台。开车的男子名叫冯某,高约1.65米,短头发,中等身材。
经辨认照片,证人张某中指认被告人张某就是2013年3月8日16时许在江夏村坐摩托车后座被抓的男子,从他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的物品共13包。
3、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3年3月8日14时许,有一个男子说要一个“货”,其就先坐摩托车到江夏西约南街一巷附近,把一个用黄色胶袋包着的冰毒给他,他没有给其钱就走了,因为大家都比较熟悉,所以卖给他毒品的钱可以下一次一起结账。当其准备坐车离开时,刚好有警察上来盘查,开车的男子想逃跑,但还是被抓住。警察在其身上左右裤袋中搜出了纸巾包着的毒品,其中10包用红色胶袋包裹的是海洛因,1小包用透明胶袋包装的灰色固体是海洛因,2包用透明胶袋包装的是冰毒,还有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是别人之前欠的钱,现在还给其的,但其刚接过手就发现是假币。另外其身上还有一台双卡手机,卡号分别为136××××5818、159××××1514,两个号码和手机其都在用。毒品是前段时间其在南海以350元向一个黑皮肤外国人购买的,之后就一直带在自己身上,有人买就卖,每小包算一个,一个约0.5克,每一个卖50元。每次都是他们打其电话联系,他们在电话里说好要购买多少数量的毒品海洛因和交易地点,之后其就去到说好的地点交易,收了钱后便各自离开。
4、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涉案现场的方位、特征等情况。
5、搜查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于2013年3月8日抓获被告人张某时,从其身上搜出手机一台及灰色固体、白色晶体共13包,除此以外未发现其他物品。
6、缴获的毒品、毒资照片,证实现场从被告人张某身上缴获的毒品特征情况。
7、作案工具照片,证实从现场缴获被告人张某持有的手机特征情况。
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的尿液经现场检测,对甲基苯丙胺及吗啡类药物均呈阴性。
9、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化验检验报告证实:缴获的用塑料胶袋包装的灰色固体11包,净重1.6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用塑料胶袋包装的白色晶体2包,净重0.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缴获的毒品、作案工具等,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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