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知刑终字第68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中法知刑终字第68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伍名东,广东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穗番法刑初字第10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友明到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长期通过互联网等形式销售假冒DIOR、LANCOME等各类著名商标的香水,其中2007年12月9日至2011年6月13日,被告人刘某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香水的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47808.04元。2012年11月9日,公安机关接报后在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村成业园2号楼B座401房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并现场缴获假冒各类著名商标的香水23561支(按3元/支的标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0683元)。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亦予以供认,并有证人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未授权证明、鉴定书、交易明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物证、书证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起执行至2014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假冒香水23561支,予以没收销毁(该批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刘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一、淘宝网上销售假冒香水金额不正确,数额偏大。部分交易明细只能说明是香水交易,不足以证明是假冒香水交易;部分交易明细没有物流单号、买家下单付款到确认收货的时间非常短,为当天或第二天,从淘宝检查虚假交易的方法看,显然是虚假交易,目的为了刷淘宝信用,此类交易也不足以证明是假冒香水交易。二、刘某所售香水是极小的试管装,只是作为配送产品用途,该类产品在品牌专柜属于专卖品、赠品用途,不是正规装销售产品,所以对正规品牌造成的危害极小,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较小。三、刘某家有年老多病的父母,均来自农村,无职业、无经济收入,还有一个未满2岁的儿子需要抚养,刘某是家中赡养父母的唯一儿子,家庭负担非常大,经济极其困难,无力承担高额的罚金。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认为,无论刘某销售的香水是正品还是赠送品都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因其销售数额达到14万元,未销售数额为7万多,涉案数额达到了20多万元,已达到本案定罪数额。一审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量刑也是适当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原审查明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商标注册情况如下:
1.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是注册商标DIOR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63232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含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
2.JAP丛林公司(法国)是注册商标KENZ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5612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含香皂,肥皂、化妆品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1986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19日。
3.吉旺西香料公司是注册商标GIVENCHY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1849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含肥皂;香水和香料制品;美容品;化妆品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11月20日至2012年11月19日。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