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知刑终字第68号(2)
4.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LANCOM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609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含化妆品、香水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10月7日至2017年10月6日。
5.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是ARMANI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第G655416号,核定使用商品包含化妆品、香料,肥皂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5年12月8日至2015年12月8日。
6.ZINODAVIDOFFSA是DAVIDOFF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第G876874号,核定使用商品包含口红、指甲油、科隆香水、化妆品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1月7日至2015年11月7日。
7.埃尔梅斯国际(法国)是HERMES(图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6080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化妆品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77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1日。
8.拉斯科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及鳄鱼图形是LACOSTE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41111、141112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化妆品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8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
9.爱思卡达股份有限公司ESCADAAG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第G841029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化妆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2日。
10.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是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5977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化妆品、香皂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87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
11.贾柏里工作室公司是DKNY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56151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香水、化妆品、香皂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
12.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是CKCalvinKlei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83258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香水、化妆品、香皂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
本案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情况,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我2009年年初从网上认识了朱老板,平时叫他小泉,当时他自称经营香水的并暗示我是假冒的,后来叫我帮他销售香水,都是世界名牌的香水。我销售的一般都是2ML-5ML的样品,我老板一个月给我3000元左右,大部分客户都是小泉联系的,每个月营业额达到10万元左右。2012年3月,我开始自己做老板销售香水,租用了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村成业园成业楼B座401房作为仓库,存放各种品牌的香水。我所销售的香水都是小泉发货给我的,我可以肯定这些品牌的香水都是他自己做的。我入货每瓶1.25元,网上销售价格通常是3元。我在淘宝等网上进行香水销售,淘宝网的用户名是myufmoler,支付宝账号是myufmoler@126.com﹤mailto:支付宝账号是myufmoler@126.com﹥,客户将货款存入我的支付宝账户内。
2.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公安分局南村派出所在本案案发现场查获一台作案电脑,并委托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对该电脑内存及电脑硬盘所有存储情况,特别是涉及品牌香水的介绍、价格、销售情况的流水账情况进行勘验。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勘验后出具了《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并将该记录刻录成光盘。
3.2013年4月22日、23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通过互联网从刘某的淘宝账户(账户名myufmoler)中提取了其全部销售记录,刘某的淘宝账户内记载自2007年12月9日至2011年6月13日该账户销售了DIOR、BURBERRY、GUCCI、VERSACE、LACOSTE、BOSS、HERMES、KENZO、CHANEL、ANNASUI、DAVIDOFF、LANCOME等品牌的香水,销售金额共计147808.04元。其中,刘某淘宝账户记载自2009年1月12日至2011年6月13日该账户销售了DIOR、LACOSTE、GIVENCHY、HERMES、KENZO、CHANEL、DAVIDOFF、LANCOME、CHANEL、CKCalvinKlein、DKNY等品牌的香水,销售金额为100827.04元。
上述证据及原审所采信其他证据均已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审采信的证据和认定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对于刘某及辩护人所提上诉意见,本院查证如下:关于刘某淘宝账户销售香水的问题,经查,在犯罪现场查获的23561支香水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刘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明确供述其销售的香水是假冒产品,且多次、稳定的供述其自2009年初开始在淘宝等网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现场查获的物证、刘某的供述、淘宝销售记录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刘某淘宝账户所销售的香水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故,对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淘宝账户销售的香水不足以证实是假冒香水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淘宝账户销售香水的金额问题,经查,刘某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多次、稳定的供述其自2009年初开始在淘宝等网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而根据其淘宝账户的销售记录,刘某自2009年1月12日至2011年6月13日销售了DIOR、LACOSTE、GIVENCHY、HERMES、KENZO、CHANEL、DAVIDOFF、LANCOME、CHANEL、CKCalvinKlein、DKNY等注册商标的香水,销售金额达100827.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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