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号(2)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甲、原审被告人李某、刘某乙结伙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刘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刘某甲的上诉理由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 敏
审判员 邵军锋
审判员 李晓刚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梁智杰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