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11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1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地湖南省道县仙子脚镇黄田岗村1号一。因本案于2013年7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1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何某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全案卷宗、上诉材料及讯问上诉人何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7月8日22时许,被害人伍某搭乘蓝某驾驶的小汽车途经增城市新塘镇新塘大道西与东江大道交界处红绿灯路段时,与何成武(另案处理)驾驶的无牌男装摩托车发生碰撞,何成武打电话叫被告人何某等人到现场后与被害人伍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何某持刀将被害人伍某左手砍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后逃离现场。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采信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增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增公(司)鉴(伤)字(2013)698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被害人伍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蓝某、张某、秦某、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何某的供述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何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何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但有关赔偿项目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核定的范畴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二、被告人何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19865.45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在同类案件中,其被判得较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何某在原审庭审中对原判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判所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公开举证、质证,查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何某的上诉意见,经查,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何某及其亲属均没有对被害人实际作出赔偿。关于上诉人何某提出原判对其的量刑比同类案件重的意见,本院认为,每宗具体个案的量刑应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到本案,现场的目击证人及被害人一致指证上诉人何某持刀砍伤被害人,上诉人何某亦对其持刀砍致被害人轻伤的犯罪事实供认在案,结合法医鉴定等证据,认定上诉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又供述称其在案发当天喝醉酒了,具体做了什么不记得了。可见,上诉人何某是在醉酒的情况下持刀行凶,其行为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潜在的威胁极大,故其行为性质比其他同类案件恶劣,量刑理应从重。原判鉴于上诉人何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已对其酌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的刑罚适当,量刑并未过重。综上,上诉人何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对上诉人何某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永毅
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
代理审判员  王 婧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翟 露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