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浈法刑初字第12号(2)
被告人方某香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欧倩余
审 判 员 王 伟
代理审判员 梅 晶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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