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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浈法刑初字第9号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韶浈法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生,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2013年8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应蒙,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某彬,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2013年8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朝阳,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某樟,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城县。2013年8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生、覃某彬、赖某樟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生、覃某彬、赖某樟及辩护人赵应蒙、李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生、覃某彬等以万某斌、吴某才(二人在逃)为首的传销组织以招聘“瑞士精表”业务员为名,先后将被害人黄某某、覃某某、李某某、韩某某骗至韶关市浈江区高街21号X房,强迫被害人交出手机、银行卡、证件等随身物品及交纳人民币3800元作为加入费,并要求其发展传销下线,限制黄某某、覃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的人身自由。
2013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赖某樟等以万某斌、吴某才为首的传销组织以介绍工作为名,先后将被害人杨某、刘某某骗至韶关市浈江区南郊“钜朗园”怡园新村3栋X房,强迫被害人交出手机、银行卡、证件等随身物品及交纳人民币3800元作为加入费,并要求其发展传销下线,限制其人身自由。2013年8月23日,赖某樟等人将被害人杨某、刘某某转移至韶关市浈江区高街,赖某樟与刘某生、覃某彬一起在该房限制被害人刘某某、杨某、黄某某、李某某、覃某某、韩某某的人身自由。
2013年8月23日民警接到群众报案后前往韶关市浈江区高街21号X房将上述被害人解救。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生、覃某彬、赖某樟,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生、覃某彬、赖某樟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某生、覃某彬、赖某樟的主刑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刘某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刘某生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犯罪人身危害性较小,其本人亦是受害者,本身没有认识到传销的危害性,在拘禁被害人期间还带被害人外出游玩,被害人没有离开,说明被害人之后是自愿留下的,多名被害人均是7、8月期间进入高街,并非起诉书指控的5月份开始,刘某旺、杨某二人进入X房是被抓获当天中午,至被解救仅十余小时,不应认定刘某生对其二人进行了拘禁。被告人是受他人指使的,拘禁期间没有发生危害情节,且系初犯,其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请法庭对被告人刘某生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覃某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自5月起拘禁他人有误,且案发当天被告人覃某彬受上级指使外出买票,直至下午才回到X房不久被抓,其不存在与赖、刘二人一起拘禁刘某某、杨某的情况。被告人本身是受害者,是胁从犯,依法可减轻或免除处罚。且其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覃某彬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赖某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7月期间,以万某斌、吴某才(二人在逃)为首的传销组织以企业招聘为名,先后将多名被害人骗至韶关,强迫被害人交出手机、银行卡、证件等随身物品及交纳人民币3800元作为加入费,并要求其发展传销下线。
2013年7月至8月,该传销组织先后将被害人黄某某、覃某某、李某某、韩某某转移至韶关市浈江区高街21号X房,由该传销窝点的尹某明(在逃)及被告人刘某生、覃某彬等人限制上述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2013年7月至8月,该传销组织先后将被害人杨某、刘某某转移至韶关市浈江区南郊“钜朗园”怡园新村3栋X房,由该传销窝点的邱某魁(在逃)及被告人赖某樟等人限制上述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同年8月23日上午,邱某魁、赖某樟将被害人杨某、刘某某转移至韶关市浈江区高街21号X房,赖某樟与刘某生、覃某彬一起在该房限制被害人刘某某、杨某、黄某某、李某某、覃某某、韩某某等人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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