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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武法刑初字第7号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韶武法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013年9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刑诉字(2013)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蔡梅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9日04时18分许,周某某驾驶湘AA5410重型厢式货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1908公里+300米时,在慢速车道追尾碰撞刘某某驾驶的湘L4D011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湘L126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另案处理)。事故发生后,湘AA5410重型厢式货车、湘L4D011重型半挂牵引车/湘L126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依次停在慢速车道上,接着,周某某、刘某某与湘L4D011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辜某某分别下车,站在车辆右侧。0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超载和制动效果不良的蒙E51302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蒙E880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途经上述地点时,在快速车道行驶时为避免碰撞前方同车道的车辆,在避让过程中碰撞湘AA5410重型厢式货车左侧车身,且推行湘AA5410重型厢式货车碰撞周某某、刘某某和湘L126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尾部及道路右侧钢制波纹防撞栏。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受伤,三车及道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乳公(司)鉴(尸)字(2013)6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认定:周某某之死符合机械性暴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乳公(司)鉴(损)字(2013)1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韶公交认字(2013)第00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和刘某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负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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