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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武法刑初字第7号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韶武法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013年9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刑诉字(2013)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蔡梅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9日04时18分许,周某某驾驶湘AA5410重型厢式货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1908公里+300米时,在慢速车道追尾碰撞刘某某驾驶的湘L4D011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湘L126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另案处理)。事故发生后,湘AA5410重型厢式货车、湘L4D011重型半挂牵引车/湘L126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依次停在慢速车道上,接着,周某某、刘某某与湘L4D011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辜某某分别下车,站在车辆右侧。0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超载和制动效果不良的蒙E51302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蒙E880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途经上述地点时,在快速车道行驶时为避免碰撞前方同车道的车辆,在避让过程中碰撞湘AA5410重型厢式货车左侧车身,且推行湘AA5410重型厢式货车碰撞周某某、刘某某和湘L126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尾部及道路右侧钢制波纹防撞栏。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受伤,三车及道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乳公(司)鉴(尸)字(2013)6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认定:周某某之死符合机械性暴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乳公(司)鉴(损)字(2013)1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韶公交认字(2013)第00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和刘某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负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9日04时18分许,被害人周某某驾驶湘AA5410重型厢式货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1908公里+300米时,在慢速车道追尾碰撞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湘L4D011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湘L126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另案处理)。事故发生后,湘AA5410重型厢式货车、湘L4D011重型半挂牵引车/湘L126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依次停在慢速车道上。周某某、刘某某与湘L4D011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辜某某分别下车,站在车辆右侧。0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超载且制动效果不良的蒙E51302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蒙E880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途经上述地点时,在快速车道行驶时为避免碰撞前方同车道的车辆,在避让过程中碰撞湘AA5410重型厢式货车左侧车身,且推行湘AA5410重型厢式货车碰撞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和湘L126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尾部及道路右侧钢制波纹防撞栏。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刘某某受轻伤,三车及道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韶公交认字(2013)第00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对上述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周某某和刘某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其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
2013年10月8日,蒙E51302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蒙E880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方向被害人周某某的亲属预付部分赔偿款人民币35000元;湘L4D011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湘L126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方向被害人周某某的亲属预付部分赔偿款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庭审质证和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情况,被告人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基本信息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预付赔偿款收条,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辜某某、袁某某、迟某某、周某某、薛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乳公(司)鉴(损)字(2013)1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乳公(司)鉴(尸)字(2013)6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乳源瑶源自治县源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乳熙(2013)检字第0125、0126、0127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广北司鉴所(2013)毒检字第481、482号乙醇定量分析检验报告书,蒙E51302/蒙E8807挂半挂车过磅单,韶关市广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韶广价损鉴鉴字(2013)第03100168、03100169、03100170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的韶公交认字(2013)第00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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