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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603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603号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3)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伦继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与文泽利(已判刑)商量抢劫后携带一把折叠式小刀,来到东莞市谢岗镇大新百货门前,被害人周某驾驶摩托车在该处待客。蒋某等二人以搭乘周某的摩托车前往大厚村为借口,途经谢岗镇大厚村铁路桥附近路边时,以胁迫手段迫使周下车,抢走周某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26元)。后蒋某与文泽利驾驶该摩托车逃跑过程中发生事故,文泽利被抓获,该摩托车被缴获。公安人员于2013年1月13日在东莞市常平镇将蒋某抓获。破案后,被抢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文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物证摩托车及白色折叠式小刀,涉案物品参考价格核定表,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查函,发票,说明,同案人文泽利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被告人蒋某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蒋某犯罪未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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