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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256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256号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
辩护人崔芸庆、张爱玲,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3)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崔芸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谢某伙同老乡“小要”(姓名、住址均不详)密谋诈骗他人后,于2013年3月21日21时许,窜至东莞市樟木头镇华富广场附近路段物色诈骗目标。后谢某二人见被害人刘某独自一人行走在该路段,遂由谢某问刘某借用手机,刘某答应了。后谢某假装打电话后,“小要”出现并谎称自己和谢某在东莞开车撞到人,需借刘的银行卡让朋友给自己汇钱,后三人到东莞市樟木头镇天和百货肯德基商量此事,谢某二人称将会给刘某3000元好处费。刘某听后答应了并返回家中拿出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有存款8380.79元)以借给谢某二人。后“小要”提出到附近一西餐厅用餐,并在过程中谎称自己手机没电,向刘某借用手机。“小要”将刘某的手机SIM卡换成自己的后,在西餐厅内用该手机假装打电话给朋友并报出刘某的银行卡卡号。几分钟后,“小要”要求刘某提供银行卡密码,以查询朋友是否有汇钱到该银行卡内,刘某拒绝。后三人商定拨打电话查询。“小要”假装打电话,然后叫刘某在电话上输入银行卡密码,并偷看到该密码,然后谎称朋友汇过来的是港币,要到银行激活后才能取钱,后用家乡话将该密码告知谢某,让谢某到银行把银行卡内的钱取出来。刘某不同意让“小要”二人到银行将银行卡激活,后三人商定由谢某去银行,“小要”陪同刘某等待。谢某遂到东莞市樟木头镇天和百货旁工商银行将刘某银行卡内的8000元取出,后返回上述西餐厅,并称银行已经下班,暂未激活该银行卡,同时将银行卡交给“小要”。后刘某要求到银行查询余额,遭到谢某二人拒绝,“小要”称要去塘厦人民医院,后三人一同坐车到塘厦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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