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256号(2)
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 哲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聪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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