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东三法知刑初字第1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三法知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某市,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12月15日被逮捕,2013年1月31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3)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华华润总公司、开平市诚辉建材有限公司、广东中商企联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为注册商标海螺、华润、丰用、金鸡山的注册人。2010年2月起,被告人林某甲在未经上述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租用位于东莞市塘厦镇石马社区石马岭南侧恒基车厢厂的一块空地,私自搭建水泥加工厂,并先后聘用多名工人生产、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水泥。2012年7月5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塘厦分局及东莞市塘厦镇住房规划建设局等部门接到举报后,联合到上述水泥加工厂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已分包好尚未销售的“海螺”牌袋装水泥71袋(约价值人民币1000元)、“华润”牌袋装水泥72袋(约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及其他品牌袋装水泥一批。在现场仓库内查获用于假冒注册商标的“海螺”牌空水泥袋11200个(装包后约价值人民币165000元)、“华润”牌空水泥袋5500个(装包后约价值人民币81000元)、“华润”牌空水泥纺织袋2500个(装包后约价值约价值人民币36000元)、“丰用”牌空水泥袋1300个(装包后约价值人民币19000元)、金鸡山牌空水泥袋2600个(装包后约价值人民币38000元)以及其他品牌空水泥袋一批;在现场的散装水泥储存罐内查获尚未分包的散装水泥约80吨(有出厂合格证),另外还查获送货单等单据一批。2012年12月7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信宜市将林某甲抓获归案。林某甲供述购买上述空水泥袋用于包装水泥并出售。经水泥物理性能检验,被缴获的海螺牌水泥样品初凝1512分钟,终凝3185分钟,因无法成型,不能进行安定性和3天强度检测,不符合标准;被缴获的华润牌水泥样品3D强度不符合标准GB175-2007要求,其余所检项目符合标准GB175-2007要求。
另查明,林某甲于2013年4月13日向公安机关举报“阿耀”“阿芳”以迷信手段诈骗群众财物的行为,信宜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根据该线索,已抓获并刑事拘留杨某雪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破获刑事案件四宗。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笔录,缴获的华润牌袋装水泥72袋、作案工具铁罐5个、水泥包装机一套、手推车三辆、生产设备一套等设备,广东中商企联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书、东莞华润水泥厂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英德市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说明书、开平市诚辉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意见书、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到案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房规划建设局执法材料,工商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扣押、发还清单,缴获单据,收据、送货单,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月结表,利润表,年中总分类帐,丰用商标注册材料,华润商标注册材料,海螺商标注册材料,金鸡山商标注册材料及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临时租地合同复印件,水泥提(发)货单等材料,通话记录,户籍材料,信宜市公安局关于林某甲的举报情况的复函及相关材料,证人韦某、林某乙、范某、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专某建、彭某、孙某、陈某、胡某、熊某、沈某、隗某、梁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林某甲在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过程中,还有部分“海螺”、“华润”等品牌的空水泥袋和未分包的散装水泥尚未完成包装,该部分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林某甲还举报他人犯罪,公安机关因此抓获五名犯罪嫌疑人,侦破四宗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对被告人林某甲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视被告人林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立功等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