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汕金法刑初字第18号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汕金法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外号:矮鬼,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江西省瑞金市。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7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瑞金市。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于2013年9月25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同年10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诉刑诉(2013)第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张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家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和同案人“忙人”(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在汕头市金平区广厦街翠云园9幢楼下“港和行”门口,合伙用“T”型工具撬锁盗窃被害人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美铃”二轮助力车(价值2501元)。
同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和同案人“忙人”在汕头市金平区金新北路金禧花园金衫苑10幢楼下,使用“T”型工具撬锁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辉翔”二轮助力车(价值2481元)。
同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和同案人“忙人”在汕头市金平区嘉顿小镇东区东门大门附近,使用“T”型工具撬锁盗窃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豪爵”二轮助力车(价值1834元)。
同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张某和同案人“忙人”、“无赖”等人在汕头市金平区嘉顿小镇西区附近伺机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案人“忙人”、“无赖”逃脱,被告人朱某某、张某被抓获,现场被缴获“T”型盗窃工具一把。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张某某、郑某的报案陈述,盗窃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函”,被告人朱某某、张某的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