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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金法刑初字第20号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汕金法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钦,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因本案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鹏,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因本案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3)第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钦、徐某鹏犯抢夺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家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钦、徐某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3年8月8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徐某钦、徐某鹏二人驾驶一辆车牌粤U3V627的摩托车窜到汕头市凤凰山路丽晶旱冰场附近时,见被害人郑某某背着背包徒步经过,被告人徐某鹏驾车从背后接近,被告人徐某钦动手夺走被害人郑某某的背包,包内有黑色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2元,已缴获)及人民币400元等物。
2、2013年8月12日晚上10时多,被告人徐某钦、徐某鹏二人驾驶一辆车牌粤U3V627的摩托车窜到汕头市金平区金湖路34号附近,见被害人孙某婷及孙某翰徒步经过,被告人徐某鹏驾车从背后接近,被告人徐某钦动手夺走被害人孙某婷的手包(包内有人民币800元)及黑色HTC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73元,已缴获)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钦、徐某鹏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郑某某、孙某婷的报案陈述及辨认材料;
2、证人孙某翰的证词;
3、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说明材料、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4、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5、被告人徐某钦、徐某鹏的供述;
6、有关作案地点、抓获地点、作案工具、赃物等照片经被告人徐某钦、徐某鹏辨认无误;
7、被告人徐某钦、徐某鹏的户籍材料。
以上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并经法庭质证无异议,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某钦、徐某鹏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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