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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110号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瑶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地田东县(基本情况来自公安综合查询系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诉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厚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途经潮南区峡山街道桃溪居委一道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现场笔录、扣押清单及发案现场拍照,交通警察大队抓获经过说明及证实材料,公安综合查询系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其行为妨害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4年4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友禄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榜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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