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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121号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9月9日出生于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诉刑诉(2014)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泽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粤V81549的轻型厢式货车途经潮南区峡山街道峡华路南里路段时,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笔录、现场图、扣押清单、涉案车辆和发案现场拍照、抓获经过说明、证实材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和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妨害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美珠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奕生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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