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34号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豪,男,1994年10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9月2日被羁押,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佳,男,1994年4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9月2日被羁押,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炀,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9月2日被羁押,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诉刑诉(2013)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豪犯抢夺罪、被告人卢某佳、卢某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泽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豪、卢某佳、卢某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8月16日15时许,同案人卢某鹏(另案处理)、卢某辉(在逃)驾驶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窜至潮南区陈店镇沟湖村湖光路凯歌KTV附近,见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电动车经过,同案人卢某鹏遂驾车靠近被害人黄某某,同案人卢某辉乘被害人黄某某不备抢走其挂于电动车车把上的纸袋1个(内有黑色苹果牌4代手机和白色苹果牌4代手机各1部)。后同案人卢某辉将黑色苹果牌4代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600元)交给被告人卢某佳使用,被告人卢某佳在明知该部手机是抢夺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案现场及赃物拍照,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同案人卢某鹏的供述和汕头市潮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3年8月21日13时许,同案人卢某辉驾驶红色太子摩托车载被告人卢某豪窜至普宁市占陇镇324国道占陇公园附近,见被害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同案人卢某辉遂驾车靠近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卢某豪乘被害人王某某不备抢走其挂于摩托车车把上的塑料袋1个(内有价值共人民币2,150元的三星牌9100型手机2部及人民币100元)。后同案人卢某辉将抢得的其中1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交给被告人卢某炀使用,被告人卢某炀在明知该部手机是抢夺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同年9月2日,被告人卢某豪、卢某佳、卢某炀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豪、卢某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案现场及赃物拍照,陈店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人口信息,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和汕头市潮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驾驶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卢某佳、卢某炀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窝藏,其行为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豪犯抢夺罪、被告人卢某佳、卢某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卢某豪、卢某佳、卢某炀均自愿认罪,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豪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卢某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卢某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