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濠法刑初字第7号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汕濠法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2012年10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上网追逃,2013年2月5日到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投案,被该局执行逮捕后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3年8月6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2月3日上午9时许,同案人陈某甲(已判刑)因故与达濠农机车辆修配职工发生纠纷,遂请同案人蔡诗云(已判刑)帮助准备进行报复,同案人蔡诗云与陈某甲纠集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人杨开怀(已判刑)、蔡诗良、陈基鹏、柳克苗、汤垂鹏(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斧头、刀、土枪等凶器,于当天中午12时许窜到达濠农机车辆修配厂,对在厂内的被害人林某甲、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等人进行砍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甲损伤程度属重伤;郑某甲、郑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
2006年2月7日凌晨,被害人邱某甲与朋友郑某丁等人在濠江区南天大酒店三楼“黑珍珠”包厢唱歌喝酒,同案人蔡和志(已判刑)因故过去该包厢应酬,后因敬酒遭邱某甲拒绝而心生不满,遂纠集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人蔡维坤(已判刑)、“安德”(另案处理)等人持鲨鱼刀等凶器砍打被害人邱某甲,邱某甲冲出包厢躲避。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邱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3年2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相片、现场图等勘验、检查;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翁某甲、林某乙、郑某戊、林某丙、林某丁、黄某甲、黄某乙、郑某丁等证人证言;被害人林某甲、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邱某甲的陈述;同案人陈某甲、蔡诗云、杨开怀、汤垂鹏、陈基鹏、蔡和志、蔡维坤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提请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刑罚。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对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事实
1994年2月3日上午9时许,同案人陈某甲驾车路过原达濠区市镇农机车辆修配社(下称车辆修配社)因故与车辆修配社职工发生纠纷。当天上午11时许,同案人陈某甲骑单车路过车辆修配社门口时,林某乙叫同案人陈某甲赔礼道歉而引起争执,同案人陈某甲被郑某戊推打后丢下单车逃走,遂请同案人蔡诗云帮助其报复。当天中午12时许,同案人陈某甲与同案人蔡诗云纠集了同案人杨开怀、蔡诗良、陈基鹏、柳克苗、汤垂鹏以及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携带斧头、刀、土枪等凶器窜到车辆修配社进行报复,同案人陈某甲持斧头砍伤被害人林某甲头部等处,同案人蔡诗云、杨开怀及其他同案人对在修配社内的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林某戊等人进行砍打。经法医鉴定,结论为:被害人林某甲被他人用利器砍切头部、耳、左手掌,钝器击伤左上肢,致严重颅脑损伤,软组织切伤及骨折,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害人郑某甲头部及四肢被利器砍切伤,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郑某乙被他人用利器砍切头、面部及四肢,致头颅、肩胛及双下肢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1996年12月16日,原汕头市达濠区人民法院以(1996)汕达法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判决同案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3年7月24日,本院以(2013)汕濠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决同案人蔡诗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同案人杨开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2年10月10日,汕头市濠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林某甲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汕公濠鉴(法活)字(2012)299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林某甲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原汕头市达濠区人民法院(1996)汕达法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13)汕濠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基本情况及其他同案人的刑事处理情况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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