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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濠法刑初字第71号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汕濠法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光旭、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于2013年7月1日11时30分许驾驶已强制注销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粤DK7562号两轮摩托车搭载詹某某,在汕头市濠江区安海路0KM+550M处的路口左转弯时,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与从岗背往海门镇方向直行的陈某某驾驶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粤DJE758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詹某某、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致詹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中午死亡。经法医鉴定,詹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袁某某应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在事故现场报警,并协助120急救车将被害人詹某某送到医院救治,随后被民警带到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濠江大队接受调查;被告人袁某某的家属共赔偿被害人詹某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等费用共计31.6万元,被害人詹某某的家属遂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免予追究被告人袁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粤DK7562号和粤DJE758号两轮摩托车(附照片),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110出警命令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家属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事故报告等书面证据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1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袁某某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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