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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濠法刑初字第71号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汕濠法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光旭、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于2013年7月1日11时30分许驾驶已强制注销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粤DK7562号两轮摩托车搭载詹某某,在汕头市濠江区安海路0KM+550M处的路口左转弯时,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与从岗背往海门镇方向直行的陈某某驾驶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粤DJE758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詹某某、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致詹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中午死亡。经法医鉴定,詹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袁某某应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在事故现场报警,并协助120急救车将被害人詹某某送到医院救治,随后被民警带到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濠江大队接受调查;被告人袁某某的家属共赔偿被害人詹某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等费用共计31.6万元,被害人詹某某的家属遂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免予追究被告人袁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粤DK7562号和粤DJE758号两轮摩托车(附照片),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110出警命令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家属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事故报告等书面证据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1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袁某某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俊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娜莎
附据以判决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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