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濠法刑初字第66号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汕濠法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卓某甲,男。
辩护人林鼎文,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20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甲犯行贿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甲、辩护人林鼎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日,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对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3月3日对林某甲、蔡某某执行刑事拘留。随后,被告人卓某甲为使林某甲免受刑事追究,经金都大厦负责人陈某某介绍,遂找到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新华派出所主办该案的侦查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请求黄某某提供帮助,并先后分别送给黄某某人民币3000元和2000元,两次共计人民币5000元。
同年3月9日,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强奸一案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业务指导中队提请批捕后,黄某某向被告人卓某甲提出需要费用用于疏通关系,卓某甲提出给黄某某人民币2万元,黄某某表示同意并让卓某甲将钱存入黄某某的同事杨某某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卓某甲为请托黄某某帮忙疏通关系,于同年3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1万元存入杨某某的银行账户,于同年3月26日叫林某甲的妻子卓某乙将现金1万元存入杨某某的银行账户,两次共计向杨某某的银行账户存入人民币2万元,后由杨某某将现金人民币2万元转交给黄某某。在先后收受被告人卓某甲给予的上述财物之后,黄某某没有认真开展对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的侦查以及补充侦查工作,且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制作有利于使林某甲逃避刑事处罚的笔录材料,致使该案在提请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林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且林某甲的刑事强制措施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林某甲也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目前仍未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卓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2.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卓某甲表示认罪,但认为其在给予黄某某5千元时并没有向黄某某提起林某甲一案,其给予黄某某2万元是在黄某某打电话向其提出对林某甲一案需要“打点”费之后其被动给予的;其对自己犯罪表示后悔,请求法庭从轻处理。被告人卓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某甲给予国家工作人员2.5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中有2万元是黄某某向被告人卓某甲索取的,不应被认定为行贿;被告人卓某甲并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卓某甲的行贿行为并没有导致黄某某的渎职,林某甲被取保候审也不是被告人卓某甲的行贿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同时提出,被告人卓某甲行贿的数额较少,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其已结婚,其妻子也将在近期分娩,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日,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对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3月3日对林某甲、蔡某某执行刑事拘留。被告人卓某甲为使林某甲免受刑事追究,经金都大厦负责人陈某某介绍,找到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的侦查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向其提出希望能对林某甲提供“关照”并帮助向相关部门“说情”,让林某甲“早日出来”,先后向黄某某行贿总共人民币2.5万元。分述如下:
(一)2012年3月初,即林某甲被刑事拘留的两、三天后,被告人卓某甲约黄某某吃饭,提出希望黄某某能对林某甲提供“关照”,并给付黄某某行贿款人民币3000元;三、四天之后,被告人卓某甲又约黄某某吃饭,提出希望黄某某能帮助林某甲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付黄某某行贿款人民币2000元,黄某某答应帮忙。
(二)2012年3月9日,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强奸一案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业务指导中队呈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批捕,黄某某向被告人卓某甲提出该案需要费用疏通关系,被告人卓某甲提出给黄某某人民币2万元让其安排,黄某某表示同意并让被告人卓某甲将钱存入黄某某的同事杨某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卓某甲于同年3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1万元存入杨某某的银行账户,于同年3月26日叫林某甲的妻子卓某乙将现金1万元存入杨某某的银行账户,两次共计向杨某某的银行账户存入人民币2万元。之后杨某某将卓某甲的行贿款人民币2万元转交给黄某某。
黄某某在收受被告人卓某甲给予的上述财物之后,没有认真开展对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的侦查工作,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制作有利于使林某甲逃避刑事处罚的笔录材料,致使该案在报请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被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对林某甲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林某甲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目前仍未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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