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濠法刑初字第66号(2)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卓某甲系被抓获归案。(被告卓某甲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卓某甲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黄某某的干部情况简介表,证明黄某某系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警中队警察。④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新华派出所出具的说明材料,证明黄某某系林某甲涉嫌强奸案的主办人员。⑤银行账务材料,证明被告人卓某甲于2012年3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万元存入杨某某的银行账户,委托郑某某于2012年3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万元存入杨某某的银行账户。⑥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的相关卷宗材料,证明该案的立案、报捕等侦查过程;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4月6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林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林某甲于2012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其仍负案在逃;以及黄某某对林某甲、蔡某某、方某某、林某乙制作的笔录材料有利于使林某甲逃避刑事处罚。
2.证人证言。①证人卓某乙(系林某甲的妻子)、郑某某(系汕头曙光医疗中心的司机)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卓某甲让卓某乙将1万元汇到一个银行账户,卓某乙叫郑某某将1万元存入杨某某的账户,郑某某辨认相关的汇款单据。②证人杨某某(女,45岁,系新华派出所社区民警)的证言,证明杨某某和黄某某有参与办理林某甲等人涉嫌强奸一案;被害人林某于2012年3月1日和3月22日对于与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自愿的陈述前后不一致;黄某某借用杨某某银行账户,让别人往该账户汇了2万元,杨某某在查账后将2万元交还给黄某某。③证人陈某某(男,45岁,系金都大厦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在林某甲被刑拘后,经方某某要求,陈某某安排林某甲一案的办案民警黄某某等人与林某甲的亲戚卓某甲等人一起吃宵夜,林某甲亲戚目的是要让黄某某在办理林某甲一案时对林某甲提供帮助,双方还谈了林某甲一案的基本情况。④证人方某某(绰号“地主”,男,47岁,时任金都大厦经理)的证言,证明在林某甲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后,林某甲的哥哥和林某甲的朋友“阿皮”为找人帮助林某甲“说情”,曾找方某某帮忙,后方某某介绍陈某某给他们认识,请求陈某某帮忙;后来,方某某被叫到新华派出所做笔录时,方某某向办案民警陈述其在案发当晚没有看到林某甲和被害人之间有亲密的行为,但办案民警违背事实地将上述细节记载为:“方某某在案发当晚看到林某甲和被害人手拉手上楼,比较亲密,好像情人一般”;且没有将上述笔录向方某某宣读就让其在笔录上签名。⑤证人林某(女,19岁,系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的被害人)蔡某某(男,30岁,系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证言,证明办案民警黄某某对林某、蔡某某进行调查时,制作了有利于使林某甲免受刑事追究的笔录材料。⑥证人黄某某(男,35岁,)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卓某甲曾约黄某某吃饭并叫其同去,期间卓某甲请求黄某某对林某甲一案给予帮忙,黄某某答应了。
3.被告人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林某甲因涉嫌强奸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后,被告人卓某甲为使林某甲逃避刑事处罚,经金都大厦的经理“地主”(即方某某)的介绍,认识了金都大厦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后经陈某某介绍,找到新华派出所主办林某甲涉嫌强奸案的侦查人员黄某某,并就该案向黄某某说情,请求黄某某对该案的林某甲多予关照;之后,被告人卓某甲在两次宴请黄某某的时候,分别送给其人民币3000元和2000元;黄某某曾经打电话给被告人卓某甲说:林某甲案件要往上走程序,需要点钱疏通关系,被告人卓某甲提出给黄某某人民币2万元,黄某某表示同意并叫被告人卓某甲将钱汇到杨某某的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卓某甲叫林某甲的妻子卓某乙往杨某某的银行账户汇了1万元,被告人卓某甲自己也往杨某某的账户汇了1万元,后来被告人卓某甲打电话向黄某某确认是否有收到2万元时,黄某某说不要在电话中提及敏感的事情,后来林某甲就被取保候审。
4.黄某某(男,47岁,新华派出所刑警中队民警,蔡某某、林某甲涉嫌强奸一案的办案民警)的供述,证明:①新华派出所对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强奸一案予以立案侦查后,黄某某于2012年3月3日开始主办该案,在林某甲被刑事拘留后,林某甲的亲戚卓某甲经过金都大厦的老板陈某某介绍,认识了黄某某;为了使林某甲免受刑事追诉,被告人卓某甲请求黄某某提供帮忙,并在后来宴请黄某某的时候,分两次送给黄某某人民币3000元和2000元;在该案移送金平分局业务指导中队预审后,黄某某找预审的主办人王某某“说情”,请求王某某对林某甲不捕,并说事成之后会感谢王某某;后来王某某对该案写了一份补充侦查提纲并要求黄某某进行补充侦查,黄某某问王有什么要求,王某某说:“随便意思一下就可以”,黄某某还问王某某要不要疏通其他关系,并提出给王某某和中队领导人民币各3000元,给金平检察院批捕领导5000元,共1.1万元,王某某表示同意;后来黄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卓某甲说“需要1.5万元疏通关系”,被告人卓某甲听后就说“寄人民币2万元给黄某某安排”,黄某某让被告人卓某甲将2万元汇到其同事杨某某的银行账户;该2万元分两次汇到杨某某的账户,杨某某在查收账户后就将2万元拿给黄某某;然后黄某某将其中的1.1万元给了王某某,剩下的9000元作为疏通关系的费用以及个人消费。②在办理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的过程中,黄某某对被害人林某、犯罪嫌疑人蔡某某、证人方某某进行调查时,制作有利于使林某甲免受刑事追究的笔录材料,致使林某甲在被提请金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时,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林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向金平分局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之后林某甲被更为取保候审,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黄某某并没有认真按照上述意见书的要求继续对该案开展侦查工作;后来该案由于管辖权问题被市公安局移交龙湖分局珠池派出所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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