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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25号
原告曾某某,男,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罗某某,女,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曾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敏红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松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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