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960号
原告彭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李奠基、麦永康,均系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傲然,男。
被告罗彬彬,男。
原告彭某甲与被告王傲然、罗彬彬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奠基、被告王傲然、罗彬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因被告等人故意伤害导致严重受伤,先后入黄岐医院、南海区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难放军第四二一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就医,经住院治疗后于2011年11月17日出院,共住院11天,期间有二人护理。后经伤残鉴定评为七级伤残。原告受伤前从事汽车修理工作,月工资为3500元/月,至今仍不能正常工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王傲然、罗彬彬连带向原告支付医药费59001.72元,残疾赔偿金403818.57元(按2013年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包含被扶养人即原告父母的生活费162004.89元),误工费58000元(按3500元/月的标准计算16.5个月,从受伤之日起计至2013年5月22日止),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护理费132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住宿费等约2000元、伤残鉴定费2500元,以上合计532190.29元,减去被告何某某已赔偿的55000元、被告熊某某已赔偿的30000元,实际为447190.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傲然辩称,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过高,医疗费应按实际发票计算,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赔偿项目无异议,但被告现在没有经济能力赔偿。
被告罗彬彬辩称,同意被告王傲然的答辩意见,被告现在没有经济能力赔偿。另补充: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有异议,原告没有提供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
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1份,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的户口簿(1份,复印件)、法律援助申请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情况一览表(1份,原件),证明原告的被扶养人情况,原告的父母需要扶养。
3. 佛山市流动人员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1份,原件),证明案发前,原告已在佛山市工作、生活一年以上。
4.黄岐医院病危(病重)通知书、出院小结(各1份,复印件),南海人民医院病重、危通知单(2份,复印件)、骨二科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各1份,复印件),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病危告知书、出院小结(各1份,复印件)、出院证(1份,原件),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各1份,原件),证明原告的治疗情况。
5.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收据(24份,原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门诊诊疗卡充值凭条(各1份,原件)、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病人费用清单(1份,复印件),证明原告发生的医疗费情况。
6.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复印件)、法医收费发票(2份,原件)、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1份,原件),证明原告左上肢的损伤达七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2500元。
7.(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1635号刑事判决书、(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1074号刑事判决书(各1份,原件),证明被告故意伤害原告的事实。
经质证、辨证,被告王傲然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7均没有异议。被告罗彬彬对原告出示的证据2有异议,户口簿没有原件核对,法律援助申请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情况一览表没有出具时间,且上面的内容是原告自己填写的,无法确认是否真实;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庭审中,两被告没有提交书面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傲然对原告的证据1-7、被告罗彬彬对原告的证据1、3-7均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7均予以采信。被告罗彬彬对原告的证据2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其真实性,故本院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1年11月6日,彭某甲的朋友李某某与范某某(另行处理)经营的“莉莉发廊”内的一名女员工因口角问题发生争执。后范某某的男友罗某(在逃)数次要求彭某甲交出李某某。交涉未果后,罗某于同月7日23时40分许纠集被告罗彬彬和王傲然等人持刀具、棍棒等工具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岐东新村彭某甲的店铺内继续要求交人。后双方发生争执,罗某、王傲然、何某某、熊某某、罗彬彬等多名男子持刀、木棍追砍并殴打彭某甲和彭某父子,致彭某甲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左胸部软组织损伤,左锁骨下动脉断裂并行修补术,属重伤;彭某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腹部软组织损伤及肝破裂,行肝修补术,属重伤。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依法作出(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1635号刑事判决书,分别对被告何某某、王傲然、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年六个月、三年;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依法作出(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107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罗彬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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