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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17号
原告潘某甲,男。
原告邝某某,女。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涛、谢志锐,均系广东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乙,男。
原告潘某甲、邝某某与被告潘某乙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甲、邝某某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某乙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原告于1994年4月1日收养被告(被告当时9个月),并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收养后,两原告严格履行抚养义务,尽心尽力培养被告直至被告成年。被告成年后不但未尽任何家庭义务,反而沉迷于赌博,经常在外欠下赌债,导致债主上门追债,严重影响两原告的正常生活。两原告多次劝说、教育被告,希望被告改掉赌博恶习,但是被告依然不予理睬,欠下大量赌债,甚至用写《保证书》换钱的形式向两原告要钱,两原告起初还相信被告能够改过,但被告写下保证书后继续赌博,继续欠下大量赌债。无奈之下两原告拒绝帮其偿还赌债,被告就将家中值钱的物品偷走,拿去变卖用作偿还赌 债。综上,被告的行为导致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严重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两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两原告与被告的收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答辩。
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
1.两原告身份证(各1份,原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户口本(1份,原件),证明两原告与被告的关系。
3.结婚证(1份,原件),证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
4.佛山市公安局大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原件),证明两原告于1994年4月1日收养被告。
5.保证书(2份,原件),证明被告长期沉迷赌博,屡教不改,甚至以写保证书脱离父子关系等方式骗取金钱,严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6.证明(1份,原件),证明被告因沉迷赌博长期离家未归,原告及相关村委均无法寻找到被告。
庭审中,被告没有提交书面证据。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出示的证据1-6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故本院对两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两原告于1987年9月27日结婚。被告于1993年8月2日出生。根据佛山市公安局大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显示,原告邝某某于1994年4月1日收养被告为养子。两原告及被告的户口均登记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水头镇。两原告认为被告沉迷赌博,欠下大量赌债,债主上门追债,严重影响两原告的正常生活,被告还偷走家里财物。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的收养关系严重恶化,故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另查明,2013年4月4日,被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我本人潘某乙从今以后不会再参与任何赌博活动,并保证以后一定会长进,和脚踏实地做人。不会再向任何人借钱,并立心以后一定会努力赚(挣)钱,来还欠下爸爸的债。如有再犯从始不会踏入家里半步。2013年4月21日,被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我本人潘某乙与潘某甲脱离一切父子关系,在外面发生的任何事与潘某甲一家无关,特此证明。日后不能踏入潘家半步。
本院认为,根据两原告于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确认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现被告已成年并已能独立生活,由于被告沉迷赌博,其行为已致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严重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故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潘某甲、邝某某与被告潘某乙的收养关系。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两原告负担。两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游 胜 平
代理审判员 吕 倩 雯
代理审判员 刘 俊 霞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 婷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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