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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722号
原告李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徐建民,系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何鉴新,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朝辉独任审理,于2013年10月16日、2014年1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建民、被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鉴新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甲参加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原、被告申请和解期从2013年10月16日至2013年12月16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4月17日经朋友介绍结婚,婚后1998年6月4日生育儿子李某乙,2006年7月15日生育女儿李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导致矛盾纠纷不断,但为了家庭与孩子的未来,原告一直忍受被告的粗暴与蛮横、霸道。原告为了生计,十多年前来佛山市南海打拼,经过艰苦创业,早起晚归,省吃俭用,吃苦耐劳,终于打拼出百万家业,但是,被告不思原告的艰辛,不关心原告的身体,不体谅原告的披星戴月的劳作,总是无端指责原告,导致矛盾激发,二、三年前被告纠集其弟弟殴打原告,其弟弟用砍刀砍伤原告导致重伤。此后,原告、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一直分房居住,无话可谈,两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不愿意痛苦余生,望早日了断无感情、无性福的“假夫妻”关系,原告找被告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并由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婚生女儿李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被告每月可探望儿女两至四次;3.双方共同共有房(房屋价值2736064元,银行按揭尚欠贷款约60万元左右)归原告所有;4.双方购买的车位(价值约18万元)归原告所有;5.双方购买的车位(价值约18万元)归被告所有;6.双方共同共有的位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房产(价值约200万元)归被告所有;7.双方共同共有的两台小汽车凯宴牌越野车、佳美牌车(两车价值约50万元)归原告所有;8.双方共同共有的两台汽车:货车、小客车(两车价值约30万元)归被告所有;9.双方共同共有投资开办的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的股权全部归属于原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原告,原告补偿被告15万元;10.向浙江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200万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11.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50%。
被告蔡某某辩称,一、被告与原告在1994年经他人介绍后在各自认为均已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于1996年4月17日结婚的,并非原告起诉“还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被告与原告婚后夫妻和睦,结婚初期家庭困难,被告毅然将婚嫁的黄金、首饰、汽车变卖,并向被告父母借支60000元,夫妻两人筹集了小本钱后到上海从事废旧物资生意,被告的弟弟也帮忙打理生意。夫妻两人在上海的经营获得了不少收益,也为后来南下广东南海做生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段时间夫妻感情还是比较好的。后来随着生意的发展越来越顺利,原告生活方式也开始腐化,包括长期包养年轻女性、长期租住五星级酒店、花天酒地、婚姻存续期间更曾多次无故虐待被告。离婚诉讼前开始大量转移夫妻财产,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房转让予他人。二、被告已经尽了作为妻子、孩子的母亲应有的义务及责任。1999年10月25日原告因在外与其他人玩乐时不慎滑倒,造成骨折,动了两次手术均是由被告悉心照料,被告既要到医院照顾丈夫,又要带年幼的女儿,被告从无半点怨言。平时小孩的起居饮食、生活、学习、医疗治病等均是由被告照料为主。被告已经生育了两个小孩,现已做了结扎手术,再也不能生育,被告为了这个家已经尽了所有应尽的责任。希望竭力经营好家庭,给小孩一个舒适的环境,以培养小孩健康、快乐成长。三、被告与原告关系的现状是虽有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程度。被告与原告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综上,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现在女儿由被告携带抚养,要求原告在诉讼期间每月支付女儿的生活费用10000元。原告增加的贷款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原告在诉讼前恶意增加的贷款,且该贷款的数额经被告核查已经偿还了100万元。若法院判决离婚,因本案夫妻存续期间原告存在过错,且诉讼离婚前已经转移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侵害了被告的财产权益,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应当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两个孩子长期以来均是被告照料生活,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两小孩的抚养权应归被告,抚养费应由原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1.原、被告的身份证(各1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1996年4月17日登记结婚。
3.居住证明(1份,原件),证明原、被告共同购买了房产,2012年3月开始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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