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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852号
原告陈某某,女。
被告利某甲,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利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认识,于1995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于1996年3月1日生育了女儿利某乙。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多次带第三者回家过夜使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已报警两次。被告还有赌博恶习。2010年,被告软硬兼施要求原告签名将房屋抵押银行贷款60万元,至2012年12月,被告称已经无力偿还银行欠款。贷款至2013年7月一直由原告偿还,至今尚未还清。为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利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止;3.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一路39号江南名居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抵押尚有45万多元的贷款,原告没有能力归还每月贷款,房屋归被告所有,现值100万元,由被告支付折价款给原告;东南牌小汽车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利某甲辩称:第一,我不同意离婚。双方于1992年相识结婚,女儿已年满17岁,双方还是有感情的,希望给一个机会维系这个家庭。第二,女儿一直跟我生活,如果离婚,女儿由我抚养。第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一路39号江南名居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价值不清楚。双方在江南名居曾经有一个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经济紧张,将该车位变卖,价值23.5万元。在2013年11月12日收齐全部款项,我拿了7.5万元,原告拿了16万元,这1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确认东南牌小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被告身份证(各1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证(2份,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双方于1995年8月14日结婚。
3.出生证(1份,原件)、户口簿(1份,复印件),证明双方婚后于1996年3月1日生育女儿利某乙。
4.房地产权证(1份,复印件)、行驶证(1份,原件),证明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一路39号江南名居的房屋、东南牌小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1份,原件),证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一路39号江南名居的房屋抵押贷款了60万元,还款存折是被告的名字,每月还款7178.95元,现在还欠贷款458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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